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0月8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改变管辖,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网络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在抚州市金溪县某专卖店内开设麻将馆,内设三台自动麻将机,纠集赌博人员打金溪麻将赌博, 议好100元、200元、300元或500元一炮。赌博时每个赌博人员上桌先发20张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代表一个将,打完按照扑克牌的多少及所议的赌博大小进行结算。
大多数情况下赌博人员都通过微信与胡某进行赌资结算,输钱的人将钱发给胡某,再由胡某将钱发给赢钱的人。胡某每张麻将桌收取100元、200元或300元不等的“牛将”钱, 从中获利110200元。公安机关共查处参赌人数13人,当场收缴赌资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光盘;6.其他相关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达1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胡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金溪资讯综合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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