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在小区管理过程中非物业公司服务不当出现业主私搭乱建行为,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邹某支付物业管理费2400元。
邹某于2014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屋。入住后,邹某发现相邻业主在靠近自己过道的公共位置加了一扇防盗门,他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找物业反映要求拆除。物业公司表示,会找相邻业主协调处理。半年过去了,相邻业主并没有拆除加盖的防盗门。邹某再次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表示,已告知相邻业主不允许加建,且报告了城管部门,但物业公司无权拆除违规加盖的防盗门,并建议他起诉相邻业主。邹某却认为,对小区进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职责,他没有找相邻业主协商,也没有对其提起诉讼。2015年开始,邹某拒绝缴纳物业费。后来物业公司将邹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邹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违规私搭乱建的现象进行制止,服务不当,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确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私搭乱建的行为有义务管理和制止。物业公司在接到邹某反映的情况后,立即与相应业主联系,发送了书面通知,且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虽然违建的问题未能解决,但物业公司已作出处理,邹某仅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缺乏合法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