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5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50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412,99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592,44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2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820,55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95%。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820,550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二)审议《关于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三)审议《关于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五)审议《关于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1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六)审议《关于 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81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2%;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1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回避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超持有表决权股份43,735,444股、陈晓俐持有表决权股份30,196,407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昆山兴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8,000,000股,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吕敬波持有表决权股份6,660,593股,上述人员均回避表决。
(七)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1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八)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1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九)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六)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十八)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0,40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立、王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