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区房屋结构设计缺陷,居民受到电梯噪音骚扰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处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梯噪音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示意图,图源网络)
退休老人马某夫妇和刘某夫妻为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区对门邻居。马某称由于小区“二户改三户”存在设计问题,靠近电梯井一侧的住户,电梯井噪音通过房梁直接传声到相邻的卧室和厨房,噪音巨大。于是,马某在自家房门前、与刘某家相对的公共走廊上安装了一道防盗门,意图隔绝噪音。
然而,这一道新防盗门同时也将公共走廊上的一处消防喷淋及顶灯封闭于该门与马某家原有的门中间。刘某认为这一情况具有安全隐患,危及了自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马某辩称,由于小区房屋的缺陷问题,楼栋中靠近电梯井的住户多有安装,自己也是在看到大堂一楼住户及其他业主安装后,经与物业协商同意后选择安装防盗门以降低噪音,改善居住环境。马某认为包在新防盗门内的消防喷淋距离刘某家远,安装防盗门的行为不足以妨害刘某物权或可能妨害其物权的行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二审中,马某提出已经及时在新防盗门外的公共走廊上安装声控灯及灭火器。并称自家也曾不堪刘某家的两个孩子哭声的困扰,无奈安装隔音门,希望刘某互谅互让,互相之间尽到邻里的容忍义务,以双赢的方式消化邻里矛盾,实现双方日后长久和睦的相处关系。
对此,刘某表示马某并没有安装消防喷淋,并且公共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可以随意篡改公共消防设施。同时,刘某主张,即便有噪音也可以对原入户门做加强隔音处理,因此马某的违建理由不成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与刘某共用的公共走廊上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安装行为并未经相关部门规划审批,造成的安全隐患危及刘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对刘某造成了妨碍,马某应当将该防盗门拆除,并将公共走廊及墙壁恢复原状。
潇湘晨报记者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