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控诉邻居防盗门超厚,法院:可能妨碍,但不支持改造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悉,李某为北京市海淀区xxx1703号房屋业主,何某为北京市海淀区xxx1704号房屋业主,双方系邻居。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为老小区,1703、1704号房屋原有设计为在通道上共用一个总廊防盗门,各自房屋外门均为内开门。

2020年,1703老业主搬离,新业主李某搬入,随后李某提出走廊的共用防盗门使用不便,要求将总廊防盗门拆除,之后两户各自安装防盗门,并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

不久,李某便将邻居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何某的防盗门高出墙面4厘米,加上其防盗门把手7厘米,即1704号房屋防盗门加门把手共高出墙面11厘米,严重阻碍1703号房屋防盗门开启,现只能开启到70度角。

李某表示,以后自家每次进出大件物品,均需要征得何某的同意且配合,这严重妨害了李某的正常出行,侵犯了李某的利益。且在生活中既不现实,也不便操作,并极易造成双方矛盾的激化。

因此,李某主张,何某在安装防盗门时,完全无视小区现有房屋设计存在的客观现实,未选择合理的防盗门厚度,加装超厚防盗门、加长门把手进而占用公共空间,应立即改装。

经法院现场勘验,何某房屋防盗门左侧向外突出墙面大约4厘米。在双方同时将防盗门全部打开最大角度时,李某房屋开门角度基本满足90度角和常规家具进出要求。在何某房屋屋门关闭时,李某房屋防盗门开放至最大角度时,何某房屋防盗门门把手为与李某房屋防盗门的第一接触点,此时人员通行和常规物品进出均不受阻碍,但李某若有大件物品如钢琴等进出时会有妨碍。

现场勘验显示,何某房屋突出墙面部分并非阻碍李某房屋的防盗门继续开启的阻碍点。法院同时至该楼相邻楼上及楼下同户型进行勘验比对,该小区同时更换外开防盗门的情况较为普遍,均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本案现场勘验的情况发生。诉讼中,经法院询问,何某承诺若有需要,其愿意打开防盗门配合李某,从而提供李某房屋开门的最大角度,便于在现有情况下进出大件物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改装为外开后的防盗门,在开启时均须使用共用走廊空间,所以双方对共用空间的使用应当既享有延伸权益又要受到必要限制。李某如遇有搬运大件物品时,何某应给予必要出入的便利;李某亦应避免防盗门开启时,可能造成何某出入的妨碍。如不能平等互益地使用公共区域,双方不仅会受到生活不便的影响,亦可能面临不当使用公共区域而给双方同时带来的权利受限的后果。鉴于,李某所诉事实尚不构成法律上的相邻妨碍,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