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被严惩

本报讯(记者 王薇)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被严惩。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通知。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及防疫用品价格稳定,强化和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较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生产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为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商品提供的运输、交易、配送、摊位出租等相关服务等。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中对涨幅认定标准做了具体描述。如: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20%(现进销差价率>原最高进销差价率×120%)的;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或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现进销差价率超过原合理进销差价率20%(现进销差价率>原合理进销差价率×120%)的;现进销差价率虽未超过原进销差价率20%(现进销差价率≤原进销差价率×120%),但对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主观故意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商品销售单价低于3元且行为未对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认定为哄抬价格。

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14天无高风险地区确定之日起暂停执行。后续发生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可参照指导意见认定哄抬价格行为。参照执行日期和进销差价率计算基准日期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全市性专项提醒告诫并启动应急执法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