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供应链金融“崛起”

本报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近年来,城投供应链ABS数量增加迅猛。

Wind数据显示,2020年,城投供应链ABS开始加速发行,共发行17单,金额总计45亿元。2021年则发行了39单,金额总计156亿元,同比增加247%。

对此,中证鹏元结构融资部资深分析师高云认为,“目前,城投ABS产品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ABS、保障房ABS、供应链ABS。其中,供应链ABS是2020年开始兴起的城投ABS品种。由于供应链ABS的基础资产主要为工程、贸易等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工程施工、贸易销售等业务规模较大的城投公司更适合发行供应链ABS。此外,根据公开数据,发行供应链ABS的城投公司或共同债务人主体级别通常为AA+及以上,因此高级别的城投公司更有可能成功发行此类产品。”

减缓应付账款压力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2020年9月,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明确提出,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我国出台的首份供应链金融指导性文件。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单独提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标志着供应链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对于近年来城投供应链ABS加速发行的情况,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与城投市场化业务开展增加有关,比如城投开展贸易业务,涉及上下游的产业链供应链,通过整合资产资源发行供应链ABS,有助于城投盘活融资能力。”

采访中,高云向记者介绍了城投供应链ABS的发行过程,“城投供应链ABS与城投信用债有着较大区别。其交易流程主要为,初始债权人(即上游供应商)因向城投公司或下属公司提供服务、货物等享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初始债权人与保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同意保理公司将其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初始债权人及保理公司分别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在收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出具《买方确认函》对基础资产进行确权”。

高云表示,之所以发行的过程比较复杂,这与其业务的具体模式有关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高云举例说,“例如,某城投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开展工程类业务,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并形成了若干笔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供应商将上述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再转让给专项计划,并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供应链ABS。在开展信用分析时,一般需要对城投公司的资质情况、基础资产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重点考察。”

高云特别提到,在城投供应链ABS评级环节,与城投信用债评级存在逻辑上的差别。“一般信用债纯粹看城投的资质,供应链ABS则注重看城投公司的基础资产,因为基础资产作为偿付来源。所以,对基础资产的考察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督促城投公司关注自身基础资产的水平。”

记者了解到,目前城投公司普遍开展的是“1+N”反向保理模式。“1”即核心企业城投公司,通常信用水平较高;“N”为上游供应商,通常信用水平较低或信用水平差异较大。高云介绍称,“城投公司当然也需要外部增信,城投供应链ABS的偿付保障来自核心企业,在没有第三方差额补足或担保的情况下,债项的级别一般等同于核心企业的信用级别。”

截至目前,江苏省城投公司发行的供应链ABS产品数量最多,分别在南京市、泰州市、淮安市、盐城市。此外,江西省、云南省、福建省和山东省的城投公司发行的供应链ABS数量也较多。

城投供应链ABS的期限多为一年左右,核心企业级别绝大多数为AA+及以上,AA+发行的数量最多,占75%;其次为AAA级城投公司,占23%。对于期限而言,高云认为,这是城投供应链ABS的主要优势。“因为城投公司开展的工程、贸易类业务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城投公司很难按期付款。如果进行供应链ABS,就可以延长付款时间,城投公司不至于因为付款时间而影响业务开展。”高云如是说。

从利率水平来看,城投供应链ABS发行利率为3.5%至6%之间,其中AA+级别多处于4%至6%,对此,高云介绍称,“城投供应链ABS的发行利率要略高于城投信用债,但是与非标融资相比,其利率要低很多。”

有利市场化转型

2021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的工作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规定,一是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应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是加强融资平台新增融资管理,实施分类管理。银行保险机构需根据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的查询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涉及地方隐性债务的客户,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15号文的发布对城投公司,特别是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城投公司的融资活动产生了较大影响。

由此,城投供应链ABS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Wind数据显示,2021年7月单月成功发行了10笔城投供应链ABS,而2021年8月初至2021年末的五个月内,仅有9笔城投供应链ABS成功发行。受15号文影响,2021年8月以来发行速度放缓,但根据发行案例,主体级别AA+及以上,未涉及隐债的城投公司仍可以成功发行。

有业内人士指出,“城投供应链ABS需对核心企业进行信用分析,通常考虑城投公司所处的区域风险状况、自身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外部支持情况等因素。区域风险状况一般可以对区域GDP规模、GDP增长率、人均GDP、公共财政收入等方面进行考察。经营状况可以从业务竞争力、持续性和稳定性、多样性能方面考虑。以上因素实际上也是对风险的初步筛选,有助于未来融资的稳定性。”

在高云看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上马,以及城投公司不断尝试市场化业务,城投供应链ABS将发挥一定的融资作用。“城投公司开展供应链ABS业务可延长入池应付账款基础资产的支付周期,实现变现融资,有利于减轻还款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此外,由于城投供应链ABS依托于城投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真实开展的工程类、贸易类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应付账款,因此发行供应链ABS有利于城投公司相关市场化业务的发展与扩张,有利于城投公司加速产业化转型。”

就城投公司的融资效率而言,有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城投公司监管趋紧,传统融资渠道受阻,产业化升级诉求迫切,城投供应链ABS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式,可以帮助城投公司突破传统融资方式的束缚。城投供应链ABS不仅仅依靠核心企业信用资质,还有来自基础资产提供的信用支持,因此城投供应链ABS不同于传统的纯信用类融资方式,有利于提升融资效率。”

对于是否可由城投公司自身设立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ABS业务,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城投公司不可以设立保理公司进行相关的金融业务,但目前一些城投公司设立的保理公司还未涉及供应链ABS。一般城投公司会选择深圳前海或上海的保理公司合作。近年来,一些城投公司为了进行市场化转型,通过设立金控公司开展保理业务,但是这类保理业务大多数是传统保理业务,通过债权买断开展业务,目前还没有城投公司自行发行金融产品,参与ABS业务。”

高云预计,“就发展前景来看,由于城投供应链ABS期限较短,具有较强的类信用债属性,且现阶段优先级发行利率普遍高于同主体信用债的发行利率,该类产品或可视为城投公司信用债的较好替代品,具有较高配置价值。未来,随着ABS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城投供应链ABS产品的逐渐成熟,此类产品的关注度有望提升,预计信用利差将呈现收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