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英烈获刑 罗昌平案有何启示

中新社北京5月6日电 题:侮辱英烈获刑 罗昌平案有何启示

中新社记者 张素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英烈名誉、荣誉绝不容诋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6日撰文评论罗昌平案。

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罗昌平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一些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罗昌平系“惯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志伟梳理案情发现,罗昌平是个“惯犯”,多年来在其个人微博账号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帖文9篇,其个人账号也被微博平台处置约30次。

罗昌平却不思悔改。2021年10月6日,他在电影《长津湖》热映之际再次公然发表违法言论,侮辱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昌平的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刘志伟解释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确立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也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此次披露,罗昌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他已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人民币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罗昌平不仅曾是知名媒体人,还是一名网络“大V”。经查明,其曾发表的9篇违法帖文阅读量累计超过1700万次,评论量近2万条,转发量逾3万次。

周光权对此表示,作为网络“大V”,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其本人更应该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谨言慎行,自觉自律,为其言论负责。

有评论认为,罗昌平被判刑,是对发表类似网络不良言论行为的警示。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周光权指出,刑法、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均规定网络言行有边际,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

需指出的是,在中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为强化网络执法明确了法律依据。

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罗昌平案并非孤例。有观察家称,从加多宝公司侮辱先烈邱少云案,到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再到“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历史虚无主义呈现出新的苗头和动向。

不过,刘志伟注意到,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意一边倒地赞同严惩侮辱先烈行为,充分说明“公道自在人心”。

在罗昌平落入法网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表评论,“面对歪曲否定英烈事迹、破坏英烈纪念设施、侮辱英烈肖像等行径,我们决不能漠然视之,而是要挺身而出、敢于亮剑,不仅要严厉谴责,更要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击”。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

周光权同时提醒,无论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广大网民,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共同营造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