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机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决定开展全市教育培训机构2021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对年检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检材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资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举措(包括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警处理、消防卫生安全、学员人身安全、监控系统等);
(四)培训合规性保障举措(包括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情况、培训内容与时间公示、教师信息公示;是否按备案教材教学,教学内容是否超前超标、有无组织相关学科竞赛活动等);
(五)财务管理规范化与风险防控举措(包括资金监管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学费纠纷处理、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流动情况、财务风险控制等);
(一)自查阶段。2022年5月15日前,各培训机构对照检查的具体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年度检查报告。
(二)抽查阶段。2022年6月15日前,主管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组成检查组,对有关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检。
(三)总评阶段。2022年7月下旬,主管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在办学许可证(备案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未能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机构,年度检查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四)公告阶段。年检结束后,由市教育局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公告市、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年检结果、办学范围、分教点等内容。各区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本区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总结和公告信息报深圳市教育局职业与终身教育处。
各培训机构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审批(备案)本机构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年检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并按以下顺序扫描制成PDF文档,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材料发送至邮箱非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材料发送至邮箱.cn):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2021年财务运行状况),若有负资产的说明原因;
(三)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事主体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部分),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举办者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
(四)办学场所(含分教点)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凭证)和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回执;
(五)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副本,民非登记证(或工商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