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北京经开区发布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事关咱娃上学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积极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入学机制,严格规范秩序,确保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一)学区内实行就近入学。区域内划分为:核心区、河西区和路东区三个学区。小学入学原则上按照确定的服务范围就近入学,初中入学在小学毕业学校所在学区内派位入学,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部;学区内学位不足时,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在经开区范围内协调安排。

  (二)经开区2022年继续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即义务教育入学地址凭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公租房租赁合同”确定为入学登记地址。登记地址原则上自登记入学之年起6年内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本《意见》中经开区范围均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中规定的“经开区(约6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

  2.本市非经开区范围户籍但实际居住地址(凭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在经开区范围的适龄儿童。

  3.长期在经开区范围工作、居住的京籍无房家庭,具备连续在经开区范围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经开区范围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4.实际居住在经开区范围且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1)经开区营商合作局认定的台胞子女;(2)经开区组织人事部认定的华侨子女;(3)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4)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5)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6)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1.本市户籍、按本市户籍对待及通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审核”的经开区范围小学毕业生。

  (四)区级以上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1.明确责任分工。社会事业局确定经开区小学服务范围;加强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和督促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按《意见》要求完成有关入学的全部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生纪律,做好群众的信访工作,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顺利完成。

  2.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工委、管委会各机构依据职责和审核标准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材料进行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材料的审核责任,严格审核纪律。

  1.严格招生工作程序。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流程,按照规定的入学方式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应首先接收服务范围内的学生。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学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将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实行招生计划管理。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各学校(含民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3.经开区民办学校北京市中芯学校、耀华京港学校的招生按本《意见》执行,招生范围原则上为经开区范围内的居民小区。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

  4.严格学籍管理。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对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途径和方式进行全程记录,新生学籍将依据学龄人口采集信息和初中入学登记信息建立。

  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2022年经开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稳妥解决社会反映的问题,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