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一起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这是该法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案。
根据成都互联网法庭官方通报,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微播公司,即抖音运营公司)系知名短视频软件著作权人和产品运营商,被告公司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海爪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研发案涉被诉侵权网站并进行宣传、推广和运营,利用该网站为原告公司平台下短视频账号买卖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场所、进行交易担保、账号估值和居间服务,按照账号交易成交金额比例收取费用。
成都互联网法庭一审判决,海爪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抖音运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今年1月4日,抖音运营公司微播公司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交起诉,诉称《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抖音账号交易,《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协议不允许账号交易,法律、法规均禁止公众账号违规转让的情况下,仍然为交易抖音账号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抖音方面认为,海爪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起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
而海爪公司则辩称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是一种“创新”衍生商业模式,该案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的问题,也不存在“难以弥补之损害”。另外,从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淘宝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都涉及继承、合伙解散、参资入股等各种需求和社会评价,不能以少部分违规的负面行为而否定这一新类型虚拟财产主体的法律地位。
针对海爪公司的观点,成都互联网法庭认为,此种“创新性”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即便如被告主张可满足少部分互联网用户需求,但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良性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优汰劣胜”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根据成都互联网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微播公司和海爪公司经营对象均为抖音账号,经营范围存在包含关系,海爪公司经营行为依赖于“上游”已经注册和使用的抖音账号。因此,海爪公司系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损害微播公司竞争优势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海爪公司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使得交易对手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和原创制作,即直接获取了原账号中已有粉丝数量、点赞数据、视频内容、播放流量和销售记录等账号权益。该行为违反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等约定,规避了参与账号交易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识别和认证程序,破坏了“抖音”平台账号成长、评价体系和安全环境,妨碍了抖音平台服务正常运行,存在增加抖音对非实名认证账号违规发布信息以及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成本的可能性,也会对正常使用抖音的其他网络用户原创积极性造成一定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亦是对其运营平台用户合法权益和行业竞争秩序的侵害。
目前,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抖音运营公司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