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15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的“应用型专业学位博士学位授权点设置与培养研讨会”在线上召开。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匹配高层次、复合型和应用型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4月15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的“应用型专业学位博士学位授权点设置与培养研讨会”在线上召开。
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是在我国现行二元化学位制度框架下满足法治实际需要的一种现实选择,也是通过构建完善的学位和人才培养类型体系来满足实践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表示,法律博士专业不仅是我国研究生学位和教育发展战略的重点,也是主要法学院校尝试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重要领域。该专业学位教育的组织实施,要以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为根本原则,以全国区域均衡布局为保障,在强化法治实践部门统筹指导的同时,还需加强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培养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分工合作。只有不断加强统筹和区域布局,才能为未来法律博士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学类研究生学位结构体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屈文生提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定位应当是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及立法工作者等为主的法律专门人才和以律师及仲裁员等为主的法律服务人才。我国正致力于形成完善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以及(高等职业本科)法律学士、法律硕士、法律博士六种学位类型体系。而这六种学位类型的理想发展模式,不应再是递进层级关系,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六位一体”的法学学术学位与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法学博士与法律博士将分别是学术型学位轨道和职业型学位轨道的最高学位。我们要融通学术型和应用型法学法律人才的培养,努力构建法学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以满足不同领域的实际需求。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是为满足政法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道德水准、扎实宽广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旨在满足法律实务界的迫切需求,而不是出于“布局”或“扶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晓林表示,现阶段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需要明确法律博士与法学博士的有效区别、法律博士与法律硕士的有效区别、设立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资格三方面问题。如果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只是对法学博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小修小补,显然违背了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初衷。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为司法领域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专家型人才,使之与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产生显著区别。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旨在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法治实践领导型人才。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宇认为,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宽广国际视野,能够对法律实践领域的前沿问题、重大复杂问题、跨行业问题,进行深度探究的法治人才;是具有法律实务上的专业领导力并发挥引领作用的法治人才,培养的应是“法律家”。其中,“高层次”意味着其定位于最高层级的专业学位,从而与法律硕士这一专业学位“有效地”区别开来;“应用型”强调的是专业学位与实务导向,从而与法学博士这一学术学位“有效地”区别开来;而“复合型”说的是人才培养并不设置专业领域,而是在一级学科平台上的综合培养。
在我国现有法学学术学位和法律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体系中,硕士学位已经区分为学术和专业两个差异化的培养序列,但博士学位只有学术学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知识方法体系与实践岗位需求相脱节的困境亟须突破。为此,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和落实,需要有自身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王振峰认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一是要设置特色课程体系,既要体现以法学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在夯实研究生法学专业功底的同时,扩展研究生视野;又要体现课程形式的多样性,以短课程、讲座课程、研讨课程等方式开展。在教学中,应采取理论专家和实务专家分别承担理论课程和实务课程的方式,将理论前沿和实践前沿最新动态带入教学,与研究生共同研讨。二是学位论文必须强调应用价值,要求立足于司法实践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现实问题,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并具备理论支撑。三是要建立健全“学校+行业”联合培养的创新机制,实现在生源选拔、过程管理与指导、毕业与答辩中的全程协同,以保证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
谈到如何有效实现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制度目标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彭诚信建议,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关于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试点方案,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软硬件基础的院校先行先试,做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后的社会评价引导。其次,要制定特色化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职业指向和社会需求,推进新时代法学教育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