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满足《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宁政发〔2019〕82号)的企业博士条件,要求按照人才安居方式获得10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你好,我是2020年5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的博士,目前工作于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2021年4月,我在“我的南京”APP人才安居版块以申请并通过了E类人才等级评定。根据《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宁政发〔2019〕82号),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然而,现在我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被告知不符合企业博士安居条件,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只有50万元。经线下到江宁人才安居办反馈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只有F类人才中的博士才可以享受双倍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且E类人才即使符合企业博士的条件也无法变更人才类型,无法享受企业博士安居政策”。面对这样的回复我无法接受,原因有二:1.在《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中申请人的条件并未明文限制人才等级,对于条件里明文限定的博士学位、企业登记及社保、住房登记及交易信息要求在“我的南京”上已经做了如实的验证,甚至也开具了“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的人才购房证明;2.在人才安居申请时,F类人才选项中也不存在“南京企业博士”这样的专用名称。因此请问人才安居办对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解读是否出现偏差,又或是否出现明显的不合理?作为一名在南京苦读十年,准备在南京安家为建设南京贡献力量的热血青年,却因为申请了更高等级的人才等级,而承担额外高达24万元的还贷利息,这与南京市的人才安居理念完全相悖。据我所知,我遇到的情况也绝非个例,还请相关部门予以关注,施与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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