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答: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我市大力推进公办园建设、提升普惠民办园办学品质,多措并举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现行的《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中的资助项目已不能满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为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提供经费支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引导和促进本市学前教育机构规范优质办学,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市属幼儿园及学前教育市级项目的资助、奖励、补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答:《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经费使用”、“申报程序”、“监督和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其中,“经费使用”部分主要明确了我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项目和申请条件。“申报程序”部分明确了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专项经费预算的程序,规定专项经费申报和审核程序。“监督与检查”部分主要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做出规定。

  答:一是调整和扩大了专项经费的资助项目。根据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发展需要,将“对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治理进行资助,对开展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资助,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优质课程项目提供资助”等项目,在文本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最新发展要求,修改部分条款表述。

  二是修改了部分项目的申请标准。一是将“申请日(不含申请日)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修改为“申请日(不含申请日)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二是在对教职工薪酬保障增加“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增加了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完善了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在编报预算的同时应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并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做好绩效监控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