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施行

  3月30日上午,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多发,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说,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对于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十分必要。

  医疗纠纷如何预防?强化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建设是关键。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调解优势,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诊疗活动;细化医患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等。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解决的五种途径,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医疗纠纷的主要渠道作用,加强对医调委的规范管理,细化医调委职责;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等都进行了规范,使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加强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条例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做好警医联动工作,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对于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医闹”行为,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处置。

  健全保险等相关保障措施,条例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承保机构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承保机构加强与医疗机构、医调委的沟通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及时理赔机制,促进医疗纠纷便捷、高效化解。

  严格法律责任,条例规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及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中人民调解员违法索取、收受财物、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以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力。(记者崔丛丛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