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

《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是为了加强水文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水文监测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水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防洪、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该办法还可以促进水文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高水文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对于加强水文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水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水文局负责全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

(二)组织实施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水文监测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四)组织培训、考核和奖惩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人员;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下级水文监测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上级水文监测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的监督检查办法;

(二)负责辖区内水文监测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辖区内水文监测数据的复核和审查工作;

(四)协助上级水文监测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水文监测站的设立、运行和维护情况;

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

(二)水文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情况;

(三)水文监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和维修情况;

(四)水文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

(一)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查看、询问和调查等方式,了解水文监测站的实际情况和水文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资料审查,对水文监测数据进行复核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三)设备检定,对水文监测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修,确保其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四)人员考核,对水文监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

第四章 监督程序与结果处理

第八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等。

第九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等。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水文监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水文监测站,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一年内完成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水文监测站,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立即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