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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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政府委托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监护、供养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儿童)。

  4.2.1.4协助部分自理儿童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大小便,准备洗漱用具用水,指导、协助其完成刷牙、洗脸、洗手、梳头。

  4.2.1.7为有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准备辅具,如坐姿椅、站立架等,选择合适舒适体位,协助或指导其完成晨间照料。

  4.2.1.13为部分自理儿童准备洗漱用具及温水,指导、协助其完成睡前卫生清洁,铺被、脱衣、整理衣物。

  培养幼儿定时坐盆排便习惯;培养儿童便后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照料、指导女童生理期卫生,进行青春期心理辅导。

  凡新入院儿童,均应隔离观察,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根据孩子的个体差异,有需要的在三级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确定未患传染性疾病,再转入生活养护区域,确定下一步主要治疗、康复目标。

  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特点,定期进行体检。6个月内的婴儿每月体检一次,6个月至12个月的婴儿每3个月体检一次,1~3岁的幼儿每6个月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内容包括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必要的化验检查及生长发育评估等。

  医生应根据各年龄段的生长发育规律,在定期体检基础上进行体格生长评估,评估包括发育水平,生长速度及匀称程度等。

  保证儿童每天接受日光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避免强光直射),根据婴儿需要补充钙剂及维生素D。

  儿童进入机构应针对个体需要和体能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康复计划,康复档案应一人一档,并将其纳入儿童成长档案。

  智障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宜采用早期启蒙教育、作业治疗、认知治疗、语言交往、社会适应能力等教育,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为主。

  听力残疾儿童宜采用早期佩戴辅助器具开发听力、触摸感觉等补偿听力缺欠。通过佩戴人工耳蜗、助听器,语言训练,掌握发音技巧。

  在康复专业人员指导下,根据儿童残疾程度合理选配康复辅助器具;帮助儿童了解康复辅助器具的功能并掌握其使用方法;进行适应性康复训练。

  接受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提高教学质量。

  轮椅使用前应检查轮椅各部件,根据儿童情况备好坐、靠垫,教会儿童使用轮椅的启动和控制装置;协助儿童或抱儿童坐轮椅时,动作要轻,防止因动作生硬造成损伤;不能自己操作轮椅的儿童,使用轮椅时应系好脚踏板和座位处的约束带。轮椅使用后应将其折好,放于安全地点,保持清洁,定期维护。

  在治疗或防止儿童坠床、自伤、伤害他人、跌倒情况下使用约束带;使用约束带松紧度应适宜,约束儿童时护理人员应加强巡视,随时观察肢体的颜色及温度,定时变换体位,保持其舒适状态,肢体应处于功能位置;约束带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用后收回,定位放置。

  佩戴假肢、矫形支具的儿童应定时观察其局部或肢体远端末梢血液循环情况;假肢、矫形器应维护保养,定期消毒,定期更换。

  加强安全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儿童潜在伤害的方式提供服务;提高对意外伤害的警惕性,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熟悉安全预案。

  预防跌落伤,叮咬伤或动物致伤,烧烫伤,碰撞、挤压伤,窒息,触电,溺水,割伤、刺伤,中毒,交通伤害对儿童的意外伤害。

  开展多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儿童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制定医疗差错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家庭寄养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儿童年龄段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卫生洗浴、保暖降温、照明遮阳、娱乐康复、安全防护等设施,采用无障碍设施,并配有同该居室居住儿童平均身高相适应的儿童扶手,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盥洗室应根据儿童年龄段的需求,配备适合的洗浴设施设备;卫生间及浴室地面平坦、防滑,配有防滑垫;浴室应有温度计、取暖、排气设备;卫生间应有大小坐便器,男女分开,3岁以上应配蹲式便器,配有扶手。

  活动室地面采用地板或地垫;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锐角,使用环保材料,窗户、阳台处应建有防护设施;设壁橱或贮物架,儿童活动区域应参照《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配备相应设备。

  儿童室外活动场所应按4-5 m2/床核定,地面应设置塑胶地坪或地毯等防护设施,绿化面积不低于60%,并配置各种游戏、大型娱乐设施,有条件的可建造多功能运动场以及儿童戏水池。

  厨房应区分操作间、清洗池、贮藏室等功能空间,并参照《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各区域有效隔断。

  参照《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配置监控、消防、照明、报警、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状态。

  c)公告内容应有儿童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时间和地点、随身携带物品、认领方式,并附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

  e)申请户口登记时,儿童福利机构应提供材料:儿童入院登记表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的复印件;

  10.1.1.4国内收养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并符合民政部门收养程序。

  10.1.1.5涉外收养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并符合民政部门收养程序。

  l)主要照料人为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全职女性,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具备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n)儿童福利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拟寄养家庭进行养育、护理、康复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寄养家庭资格证》;

  r)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儿童的饮食质量、营养状况、生长发育、人身安全及权益的保障、家庭教育、护理情况、康复效果、居住环境、社区环境,以及寄养家庭经济收入、主要照料人品德、主要照料人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等内容;

  10.1.1.11助养流程包括: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社会组织需出示法人有效证件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经审核确定助养形式、对象,签订助养协议。

  应根据儿童收养数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配备宜从满足儿童成长需求出发给予充分考虑。

  cc)关注儿童各阶段的生理、心理及社会性需求,帮助儿童更好地认识自我、发展自我,适应并融入社会;

  dd)针对行为、心理问题突出的儿童开展个案服务;根据儿童的发展和表现情况定期开展小组工作与社区活动;

  ee)对于问题或需要较为复杂的儿童,评估其真实需求,进行个案管理服务的协调、监督、评估、倡导与跟进,并记录归档。必要时及时转介;

  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对建立的管理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及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对评价效果、问题、不合格项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评价一般采用整体评价的方法,由评价小组对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价。主要是通过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根据检查记录表和评分表的评价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

  通过评价促进福利机构健全管理,完善设施设备,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符合儿童成长需要的抚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儿童权益,提升儿童生命和生活质量,为儿童最终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评价的重点是判断和验证儿童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抚育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是否适合孤残儿童的特点、抚育工作的结果是否促进了儿童的全面、和谐、主动发展,机构是否建立起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最佳抚育环境。

  根据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我评价或社会确认结果,对不合格项进行分析和试验,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并付诸实施。同时对改进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