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选编(四)

  撒某某离开后,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晁某某共同实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出资和使用设备,被告人李某某负责GOIP设备技术及寻找电信网络诈骗上线,收取、兑换虚拟火币,被告人方某负责购买手机卡,被告人晁某某负责提供餐饮、驾车接送。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购买了一套八个插口的GOIP设备及路由器,在被告人晁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调试、搭建好GOIP设备后,被告人方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单价购买手机卡,被告人王某某联系金某某以350元单价购买手机卡,金某某又联系多人共办理26张手机卡,以单价350元全部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又将26张手机卡以单价500元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方某,共获得130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联系上线“久久”,和上线多次约定每天可提供的插口数量,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方某、晁某某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手机卡插在搭建好的GOIP设备上,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发现手机卡不能正常使用时,适时更换手机卡,上线按照实际运行的时间用虚拟火币给被告人李某某支付结算。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方某、晁某某为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多次更换地点搭建GOIP设备实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经核实,涉案手机卡于2021年3月21日至3月31日期间多次向宁夏区外拨打电话,有四名被害人接到电线元。

  惠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GOIP”是一种通讯产品,可将多张手机卡插入“GOIP”,然后通过软件远程控制这些手机号码。利用这种设备,诈骗分子在A地打诈骗电话,来电地址就可以显示在GOIP设备所在地,从而可以跨地域甚至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该设备还支持远程换卡,因而在一批用于诈骗的电话卡被封停之后,犯罪分子可以立即使用卡池装备换上另外一批卡,继续打诈骗电话。境外的不法分子会通过网络等渠道在国内招聘人员来设置窝点。当接到上线发来的“任务”后,境内人员会在所在地租赁一个房间或者利用行驶中的车辆来摆设GOIP设备。将设备安置好后,机器就会自动工作,他们也不需要时刻守在设备旁边。该判决提示广大公众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更不能轻易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同时,响应“断卡行动”,不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手机卡,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案例八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黑某受上线“阿华”指使,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及其女朋友孟某某的银行卡告诉“阿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9900元,取现后存入“阿华”指定的账户并获得好处费。后被告人黑某纠集被告人朱某1,朱某1又纠集被告人袁某、李某共同参与。被告人朱某1、袁某、李某受被告人黑某指挥持多张银行卡取现,并按照黑某的指挥,将取现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存入被告人罗某某的银行账户,每取款、存款10000元,被告人黑某获取150元好处费,将其中的100元分给朱某1、袁某、李某。期间,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到涉案资金去向,被告人黑某指使被告人朱某1等人购买、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黑某、朱某1、袁某、李某持有、使用购买的以上42张银行卡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部分资金存入被告人罗某某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黑某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126481元,被告人朱某1、袁某、李某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86581元。

  被告人朱某2经其朋友“吴敏钢”纠集,于2020年3月上旬开始借用亲友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参与实施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每天获得200元非法利益。经核实,被告人朱某2共计使用18张银行卡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875750元。其中,部分资金存入被告人罗某某账户。

  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在境外赌场赌博后,为获取经济利益在云南省多家银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将银行卡、手机卡带入缅甸境内出售,并协助收购银行卡的人员用二被告人的银行卡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谢某某共出售10张银行卡,10张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3170521元。被告人刘某某共出售10张银行卡,有9张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2193876元。其中,部分资金存入袁某、朱某1、杜文涛、柳佳昕等人银行账户。

  经核查,被告人罗某某在境外,利用其经营超市批发烟酒收取货款的机会,收取被告人朱某2、黑某、朱某1、袁某、李某等人转移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5092881元。

  惠农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2、黑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3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1、袁某、李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7000元。

  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时常使用大量的银行卡,让被害人进行汇款,这时候,有人却想到了这样一条“赚钱之路”——做一名“职业取款人”,帮助诈骗分子前往银行取赃款。“职业取款人”虽然仅是帮助取款,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是其作为犯罪团伙的重要帮手,且从中获取利益,也已构成犯罪。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职业取款”虽然可以迅速带来大量财富,但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行为人也将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该判决提示广大公众,如果有人向你介绍“只需银行卡即可操作”“躺在家里动动手指,佣金一笔一笔打进来”“一天稳赚1万”……这样的赚钱方法,请立即打住,因为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