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征兵办公室,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能力素质提升,提高就业质量,为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市范例积聚力量,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育培训的范围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学历教育、终身教育培训等四种类型。
第二条教育培训对象是安置地为本市正常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下同)。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申请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参加学历提升;按要求参加适应性培训;鼓励参加终身教育培训。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技工学校承担。
第五条学历教育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承担。
(一)办学条件。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实用规范的教材体系。
(四)诚信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等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的承训机构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采购相关规定产生。各区、县(市)建立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在属地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布,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培训内容涵盖安全保密教育、退役政策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心理调适开展、职业指导实施、就业创业形势分析、就业预期引导、人才测评组织与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等方面。
(二)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实施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复学的退役士兵可参加线上培训或学校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
(三)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形式上可采用“互联网+培训”模式,培训工作依托统一学习平台实施。
(四)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做好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传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要结合项目,科学设定学时,其中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50%。
(二)培训内容以就业为导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行“谁负责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压实目标责任,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85%。
(三)设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提高培训质量,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
(四)鼓励承训机构结合地方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
(一)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可根据当前学历水平选择中职、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层次进行学历提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重提升教学质量,学历教育的学制及教学管理按照主办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
(一)依托统一的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实行退役士兵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和管理,为各类教育培训提供平台支撑。
(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面向退役士兵提供优质网络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四)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支持合作企业为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
(一)组织动员。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承训机构制定招生简章、培训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二)自主报名。参训学员填写《杭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如跨区、县(市)异地培训的,经安置地或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杭州市退役士兵承训机构信息黄页》(附件6)中选择;申请跨地级市培训的须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申请跨省培训的须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
(三)资格审查。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资格的报名人员,退回参训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信息汇总。报名结束后,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名信息,并根据承训机构及项目选择情况,将相应报名信息移交至相关承训机构。
(五)信息确认。由承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员联络及报到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录取名册》(附件2)。如涉及专业项目选择的变更与调整,承训机构须将变更情况及时上报至相关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教学实施。信息确认完成后,承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填报《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3),经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教学实施一个月后,学员不得更改专业项目。
第十四条适应性培训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终身教育培训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历教育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宣传发动和身份认定工作。
(一)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指导下履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监督职责。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绩效评价按照《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考核评估表》(附件7)执行。绩效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确定评估频次、招投标、续签合同、承训机构分级分类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示。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属非营利性组织)等进行绩效评价,不具备条件的, 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采取专家统一评审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四)承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承训资格并终止合同:(1)办学资格终止的;(2)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教育培训的;(3)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学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采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承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5)严重违反协议(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除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外,由各区、县(市)统筹安排解决,各地应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适应性培训每人不少于600元。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按标准承担,培训期间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费实行分类限额标准:(1)服务类6000元/人;(2)管理类6000元/人;(3)技术类8000元/人;(4)新兴行业类10000元/人。详见《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分类参考》(附件8)。
第二十条适应性培训经费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按经费使用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一)经费预拨。培训开班后,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进行费用核算,培训费预拨总额的50%,生活费补贴按规定一次性拨付。
(二)经费结算。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经费结算。承训机构须提交《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3)、《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证名册》(附件4)、《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申请表》(附件5),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培训经费,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拨付给承训机构。异地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和缴费发票等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全国普通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等方式入学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并需要复学或入学的退役士兵、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入学的退役士兵,相关费用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按退役后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支付流程为每学期期末由退役士兵本人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提供有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拨付至学校,由学校按月打入其校园卡内,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警备区系统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技能证书有效衔接转换。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落实经费保障。地方财政要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保障,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教育培训经费按现有渠道拨付。各区、县(市)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加大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影响力公众知晓度。承训机构要有效开展招生宣传,提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试行后如因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