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防坑指南——四川省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泸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4辆旅游大巴车载有约200名老年人准备参加某公司组织的外地旅游及商品推销会,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公司以派员发放宣传资料、传单及赠送鸡蛋、面条等生活用品的方式招徕老年旅游者,向每人收取用于交通、餐饮、游览等旅游服务的费用100元。

  泸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组织者以低价吸引人员参加旅游,其实质是推销产品、诱导购物消费,发生权益损害可能性较大。对于老年旅游者来说,更应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及旅游产品,建议出行前告知亲友并做好防坑防骗的预防措施和心理准备。

  在此也提醒各位旅游者,在选择旅游出行时,先看旅行社是否具有接待资质,再看线路安排是否合理。向合法、优质、诚信的旅行社选择旅游产品,避免有些“会销公司”、“保健品公司”挖坑埋雷!

  2021年5月,内江市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0+80元桂林双汽五日游”旅游项目,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经查,该旅行社通过其各服务网点以低价旅游为噱头吸引招徕35名旅游者,交由桂林某旅行社代为履行。桂林地接社在行程中安排旅游者到指定的“XX美玉收藏馆”等购物店消费,途中还增加了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内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旅行社作出处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有不少旅游者为了贪图便宜,被这些旅行社的“低价”所迷惑,结果掉入陷阱之中。这些旅行社以零团费或者负团费的方式组织旅游者出游,其运营费用和利润往往从指定的购物场所和增加自费旅游项目中以回扣方式获取。

  建议旅游者在参团时应当详细了解旅游产品,根据旅游产品内容合理估价,并与同线路旅游产品做价格比对。选择守法经营的旅行社,不要被那些不花钱或者价格特别低的、出游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要求签订阴阳合同等的旅行团所忽悠。切记,不贪小便宜,就不会落入“低价陷阱”。

  2021年5月,央视曝光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黄龙三日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经查,该旅行社在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且其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未载明“团队用餐标准及次数”、“酒店住宿标准”以及项目游览时间等规定事项。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旅行社罚款10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该旅行社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分别实施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典型的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且旅行社以低于接待价格的产品价吸引旅游者,在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转给其他旅行社,其行为已经涉及多处违规。影响旅游行业的规范发展,存在许多旅游纠纷隐患。

  旅游者在选择出行时,务必擦亮眼睛甄别旅行社是否有出游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要求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合同内容应确定旅游行程细节和安排,以确保服务质量,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021年3月,游客李某到四川省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乐山大佛景区游览,报名后,李某通过微信将旅游费用转给旅行社门店工作人员,随即参加了其组织的旅行团。但直至回程后,该旅行社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也未向游客出具发票或者收据。

  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团,旅行社与游客即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旅游合同为双务合同,游客向旅行社支付相应的价款,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各自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签订合同不仅利于明确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与纠纷,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及经营者的权益。

  不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的合同权利、合同对应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无法得到保障,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建议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务必重视旅游合同签订,并对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予以积极举报,从而维护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及旅游市场正常秩序。

  2021年4月,凉山州旅游执法支队接到游客投诉,所参加的四川省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安排就餐的饭店饭菜不仅量少,质量也堪忧,且餐具上有明显可见的污垢。经查,该旅行社安排的就餐饭店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卫生条件不合格,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部分旅行社为了所谓“节约成本”,铤而走险与不合格供应商合作,订购包括餐饮、住宿、交通等产品或服务。这些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往往是品质较差的,容易使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作为旅游者,在参团出游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旅行社,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清楚相关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标准,确定行程、景点、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内容。在旅途中,应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购物凭证等各种消费票据,一旦发现交通、住宿、餐饮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存在质量问题、服务不达标,要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张女士通过小红书APP浏览到“黔东南五日游”赠送景区门票的广告,遂点击链接报名参团。在实际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确实未收取某景区门票费用,但却安排张女士等游客进入购物店长达两小时,直至所有人购买商品为止。张女士回程后遂进行了投诉。

  自新冠疫情爆发后,个别旅行社为招徕游客套路逐渐增多,报名“送景点”便是其中使用较多的方式之一。具体表现为:旅行社赠送游客旅游团费中不含的景区门票,使得旅游者可通过更低的价格进行报名参团。但在行程中,却另行安排购物或付费项目实现获利。

  建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识别旅行社“赠送景点”的行为是为回馈旅游者的优惠,还是为了揽客玩的花招。要严格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不得安排合同上未约定的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

  2021年9月,成都的何先生一行3人向四川省Z旅行社服务网点报名参加“山东青岛-大连5天4晚”的旅游,因何先生父亲年满70周岁,旅行社以此为由收取其300元的老年人附加费。何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不规范,回程后多次要求旅行社退还多收的300元附加费但未果,遂投诉。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在旅游报名过程中,经常会有旅行社说因为你这年龄太大或者太小,旅行社风险增大,会因此增加更多义务,所以要多收取一点费用。有些旅游者不清楚规定,认为是旅游行业的惯例就多交了费用。其实,这是旅行社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的特殊群体,在旅行社服务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概念,但从实际操作中看,至少有三类人被视为特殊群体,即老年人、未成年人、特殊行业从业者(如教师、律师等)等。在旅行社看来,这三类人要么是没有消费能力,要么是太理性,旅行社无利可图,所以收费特别对待。

  徐女士通过抖音APP报名参加“旅拍”活动,参加由四川某公司组织的0费用三日“稻城旅拍”。行程中,除参加拍摄外,组织者还带领游客在银器店中进行购物,徐女士被诱导消费5000元。返程后,徐女士进行了投诉。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社交媒体中的“旅拍”广告屡见不鲜。这类广告发布主体大都并非旅行社,不具备旅游义务经营资质。打着出任模特,免费出行的幌子,实际上安排旅游购物,诱导游客进行消费获利,旅途服务体验极差。

  建议旅游者在选择出行过程中,切勿轻信所谓“旅拍”活动中的0元参与。这类主体大多不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质,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同时,通过诱导或强迫旅游者购物进行获利,易对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损害。

  张女士交了3080团费报名参加成都A国际旅行社“魅力湘西六日游”,在旅游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是B旅行社在进行旅游接待。行程结束后,张女士认为A旅行社的行为降低了她的旅游体验,联系A旅行社要求赔付自费项目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赔付团费25%的违约金,但A旅行社未予以回复。张女士对以上情况表示不满,故投诉。

  对于旅游者而言,不论是转团或拼团,都有决定的权利。如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即擅自转拼团,将旅游者交由其他旅行社操作接待,其接待服务及标准无法得到保证,可能导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建议旅游者在出行时注意核实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与实际接待的旅行社是否为同一主体,防止因旅行社擅自转拼团导致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冯女士在四川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西北旅游团。到了西北之后,在没有得到冯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导游直接安排全体游客去了一家卖玉器的购物店。冯女士原本不想购买,但架不住导购和导游的诱导,最终向商家借了12000元购买了一块和田玉。回到四川后,冯女士认为导游擅自将自己带进购物店并诱导购物,于是进行旅游投诉,要求四川某旅行社退货退款,并对借款问题予以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然而,很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导游花式劝导购物,听着导游或者商家讲述的故事,惊讶于商品的属性和功能,轻信并花高价购买。回程后,在亲戚朋友分析和自己头脑冷静下来思考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提醒广大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不要轻信导游“洗脑式”的宣传,保持理性。对于涉嫌诱骗、强迫的购物行为可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好合同和购物凭证等证据,以便回程后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