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业主诉开发商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

  11月30日下午,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中豪南苑小区业主唐亚平诉开发商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豪公司”)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合同纠纷二审在长沙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双方就诉争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面积进行了辩论。二审未当庭宣判。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长沙业主诉开发商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 开发商称斥巨资建造收费有理》报道显示,5年多来,长沙中豪南苑小区开发商4次提高停车费,业主多次反对无果,与此同时,他们发现自己租赁的车位并没有产权。业主唐亚平将开发商中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停车费2400元。

  2021年10月12日,雨花区法院判决驳回唐亚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经规划设计部门批准后,投资建设了诉争车位所在的地下停车场,诉争的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共有建筑面积范围。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被告将诉争停车位出租并收取租赁费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停车位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其停车租赁费24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雨花区法院认定“诉争的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依据,系中豪公司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中豪南苑小区规划设计资料原件。

  唐亚平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对中豪南苑地下车位的权属进行确权的前提下,直接认定诉争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系根本错误,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

  唐亚平提到,中豪公司根本没有涉案中豪南苑小区任何一个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证书;中豪公司在开发建设中豪南苑小区时并没有就地下部分单独申请使用权证,也就无权继续保留对其开发的地下部分行使收益权;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中豪公司自出售中豪南苑小区地面建筑之日起,即丧失了对其土地附着的地下使用权。中豪公司及物业公司未经广大业主表决通过,擅自单方面宣布对地下停车库收费涨价,收取2400元/年的租赁费,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共有权。

  中豪公司答辩称,诉争的地下停车位属于规划内车位,不属于业主共有,原告未提交过证据证明诉争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豪公司将规划内车位以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理,以获取投资收益,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几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模式。如改判上诉人主张成立,将从根本上颠覆我国房地产秩序,极易引发数以千万计的诉讼,给社会稳定造成灾难性的破坏。

  记者了解到,中豪南苑小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星苑社区,共计5栋688户,机动车停车位663个,其中地上停车位116个,地下停车场共有2层停车位547个。

  业主代表李喻介绍:“中豪南苑是2015年12月底交的房。2016年5月开发商贴出公告,停车费涨到450元/月,遭到业主反对。此后经过4次协商,到2016年11月25日,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约定停车费为1800元/年,且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擅自提高停车收费。”

  不过,到了2019年下半年,停车费涨到2160元/年,不久后又涨到2520元/年,2019年12月1日再涨至2760元/年。此举遭到了500多户业主签名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