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诉铁路“以身高论票价”二审焦点:是否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安徽少年小施11岁时购儿童票上高铁后,因身高超过1.5米被要求补差价购买成人票。他的父亲认为关于身高的规定不合理,遂将铁路方面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票款、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驳回了小施一方的诉讼请求。小施一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11月26日,该案二审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澎湃新闻()从小施的父亲施先生处获悉,该案未当庭宣判。

  小施的父亲提供的法庭笔录显示,本庭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了消费者和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公平和平等交易权、人格尊严权、财产方面的权利有无事实依据。

  上诉方认为,小施在乘坐列车时被列车工作人员要求测量身高、补足票款的行为为强制交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对公共铁路交通依法享有免费或优惠政策。

  而被上诉方辩称,上诉人自愿选择乘坐案涉列车,正是双方在此基础上成立的平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支付票款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权利,铁路方履行该权利,不存在强制性交易行为。本案发生在2019年,而上诉方主张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生效,所以不适用该法律。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5月,施先生为当时11岁的儿子小施买了高铁“儿童票”,票价26元。因小施身高超过1.5米,他们到站后,小施被要求补成人票价差额部分26元。

  施先生认为,“以身高论票价”的规定不合理。此后,小施作为原告,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一审于今年2月开庭审理。

  今年10月12日,施先生收到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系未成年人,2008年出生。2019年5月10日至11日期间,其父亲使用原告二代身份证号为其购买了安徽铜陵站至合肥南站的往返动车旅客车票,票面载明“孩网折”,单价为26元。2019年5月11日,原告乘D5660次列车前往合肥途中,乘务人员要求其出示车票,后认为原告身体超高需要按成人票标准补票,要求对原告进行身高测量,当时原告提出异议,测量未果。待列车到达合肥南站后,车站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身高测量,测量结果为原告的身高超出儿童票1.5米的上限标准,工作人员让原告补足了成人票价的差额部分26元,同时收取2元手续费。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对未成年人“以身高论票价”的行为不但有悖于《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和规定,而且强迫原告进行身高测量,属强制交易,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身心等诸方面的损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退还票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的强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首先,原告通过网络购买D5663次车票系自愿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威胁等强迫其接受服务的行为;其次,原铁道部于1997年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该《规程》的法律属性系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第十九条规定,身高在1.2-1.5米的儿童可以享受半价客票,超过1.5米应买全价票。本案原告年龄虽未满十八周岁,但身高已经超过1.5米,按《规程》应当购买全价票;第三,被告中国铁路上海集团公司D5663次列车工作人员,在列车到站后,对原告进行身高测量,继而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补足车票差额,系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强迫交易,故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关于被告中国铁路上海集团公司D5663次列车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D5663次列车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测量身高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在给原告测量身高的过程中存有不当行为,或者实施了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伤害原告人格尊严等行为。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测量原告身高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害。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中国铁路上海集团公司D5663次列车工作人员存有违法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主张的侵杈赔偿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以身高论票价”的规定有望改变。据央视新闻客户端10月31日消息,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称,铁路客票儿童票拟将由身高划分改为以年龄划分,实行车票实名制,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