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文昌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来文昌孔子中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线索。
经查,2019年7月12日,文昌孔子中学与海口旭英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文昌孔子中学直饮水合作协议》,委托海口旭英贸易有限公司向学生提供饮水服务,饮水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水费”)标准为80元/人·学期,合同期限5年。双方约定,文昌孔子中学免费提供场地、水源、电源,海口旭英贸易有限公司向文昌孔子中学支付16元/人·学期(水费的20%)作为学校水电费用。文昌孔子中学将水费纳入招生通告。在开学前,文昌孔子中学通知家长各项收费清单时,明确告知饮水费标准80元/人·学期,且由各年级班主任帮忙代收水费。
另查明,2021年秋季学期至2022年春季学期,文昌孔子中学向在校生共收取水费203520元。今年2月28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向文昌孔子中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核实,文昌孔子中学已将203520元水费全部退还给学生。
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和文昌市发改委《关于同意调整文昌孔子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可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2021年5月9日起,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饮水费(含饮用热开水),不得将应由学费和住宿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文昌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在校学生饮水(含饮用热开水)属于教育和住宿正常费用支出,已通过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文昌孔子中学将在校学生饮水(含饮用热开水)列为服务性收费,通过合同委托第三方向学生提供饮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重复收费变相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文昌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文昌孔子中学重复收取饮水服务费用,变相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水费203520元属于违法所得。文昌孔子中学明知文件规定严禁向学生收取水费,但仍然向在校学生收取水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3月18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文昌孔子中学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该校处以违法所得1.6倍罚款325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