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教育惩戒为教师的基本权利

  11月29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对比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从43条增加至57条,从基本权利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等方面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进行了说明,内容更为贴近时代。

  在工资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

  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教师可以享受的补贴、优惠等。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新增“教师享有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的权利”“教师应当履行‘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指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准入门槛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征求意见稿》关于岗位聘任要求中提到,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其中,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考核方面,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强调,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教师有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情形的,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