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发现妻子与前男友有联系后,他对孩子是否自己亲生开始产生怀疑,做完亲子鉴定后证实果真如自己猜想!近日,东莞一男子因此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东莞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向男方返还抚养费2752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16年,阿好和阿丽(均为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之后两人就开始恋爱了。起初两人感情甚好,如胶似漆,天天在一起。而数月后,阿丽突然告诉阿豪,她怀孕了。
阿豪没多想,觉得是男人就必须负责,两人便“奉子成婚”。婚后,两人却感情一般,阿丽还经常彻夜不归,阿豪为此一直心情不好,觉得两个人在结婚结得太仓促,日后肯定很容易出现更多的问题。
果然,阿豪的直觉是有原因的!直到2020年11月,他偶然发现阿丽与其前男友还有联系,便开始怀疑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于是,他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自己确非儿子的生物学父亲。
阿豪痛彻心扉,是可忍孰不可忍!为此他深受打击,他和阿丽的感情也彻底破裂,关系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阿豪向法院起诉时称,因为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不深,且阿丽以怀孕为由欺骗他和她结婚,行为极其恶劣。自己含辛茹苦抚养孩子多年,且和父母为这桩婚姻举全家之力,现却要承受抚养多年的孩子非亲生的现实,换来人财两空。
阿豪觉得,阿丽的行为使他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由阿丽抚养,阿丽向其返还抚养费10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支付亲子鉴定费等。
在庭审中,阿丽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其抚养,后续抚养费由其承担,但对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异议,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阿丽表示,对于孩子的问题自己并没有欺骗行为,婚前怀孕时她也以为孩子是阿豪的,检验结果在她意料之外,自己在婚姻期间也没不忠诚的行为,阿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法律依据,要求返还的抚养费数额也过高。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双方对于生育的孩子不是男方的亲生儿子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凭,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双方基于此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后续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及女方自愿向男方支付鉴定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阿丽是否要向阿豪返还抚养费的问题,法院认为,阿豪对非亲生孩子并无抚养义务,阿丽应向阿豪返还相应抚养费用。从双方陈述可知,孩子已在2020年12月由阿丽带回抚养照顾,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孩子实际生活需求及双方收入、当地消费支出水平等各方面因素考虑,酌定阿丽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每月向阿豪返还抚养费800元,截至2020年12月应返还27520元。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双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阿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投入了大量情感和精力,得知小孩非亲生时,必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人格利益方面遭到损害。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阿丽过错程度、对阿豪的损害程度等各种因素后,酌定阿丽应向阿豪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
本案中,阿丽自认在和阿豪相识恋爱的过程中仍与前男友存在情感纠葛,对此并未告知阿豪,最终导致阿豪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的孩子。在抚养的过程中,阿豪投入大量的精力及情感,在得知孩子非亲生时其作为无过错方必然遭受物质上及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法院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阿丽向阿豪赔偿相应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哈尔滨男子赵吏(化名)可能做梦都想不到,从前在电视里才能出现的狗血剧情居然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支付十余年抚养费的“小棉袄”竟不是自己亲生女儿。
赵吏与高小昕(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女玲玲出生,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玲玲由母亲高小昕抚养,赵吏作为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玲玲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后,赵吏按时支付玲玲的抚养费并定期看望女儿。直至2021年,赵吏身边许多朋友多次提到其女儿与赵吏外貌差异巨大,很多人开玩笑说“似乎不像是亲生的”。
多次类似的言语刺激了赵吏的神经,赵吏遂与玲玲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果然非亲生父女关系。赵吏便到哈尔滨市基层法院起诉,要求高小昕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离婚后继续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吏对玲玲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也因此给赵吏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判决高小昕返还赵吏已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赵吏以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过低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高小昕的行为是否造成对赵吏伤害巨大,是否属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高小昕于结婚两年后诞下女儿,婚后第五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赵吏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多年直至赵吏申请亲子鉴定,高小昕多年的隐瞒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赵吏精神和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据此认定一审判决高小昕给付赵吏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过低,予以调整至10万元。
最近网络上新兴一个话题即“欺诈型抚养”,所谓欺诈型抚养,是指女方隐瞒子女跟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的情形,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家事案件。
据哈尔滨市中院法官介绍,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生下他人之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其导致的“欺诈型抚养”亦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男方来讲,从孩子出生直至亲子鉴定时已有十余年,这期间父亲对女儿的付出不仅是金钱的付出,更有情感的投入,当多年的付出换来无亲缘关系的结果,对个人精神的打击一定是巨大的,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抚养费,由于女方的欺骗导致男方误认为是亲生子女而进行了抚养,由此付出的经济成本,需要女方赔偿。
二是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孩子今后将承受缺失父爱、“爸爸”不再是爸爸的现实,成为无辜的受害者。而对于女方,将承担巨额的赔偿及独自抚养小孩的压力,面对社会的指责。
家庭文明建设对于当代社会尤其是刚刚步入婚姻的夫妻来说,拥有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意识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