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的阿丽与朱某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个孩子。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关系越来越紧张。去年8月,无法忍受的阿丽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男方朱某坚决反对,法院经过审理,最后依法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一直分居,今年4月,阿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显然,这已是一桩无法挽回的婚姻,对于两人来说,眼下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两人离婚案时,对双方拥有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调查,结果有了一个重大发现:8个月前阿丽第一次要求离婚,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朱某未经阿丽同意,陆续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彩票,且未产生任何收益,朱某的这个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损失。法院经严格审查,最终认定朱某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基本采取平等对等的原则,用通俗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平均分配,举例来说,假设一对夫妻有100万元共同财产,则每人各50万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割财产不可能如此简单、绝对,因为会有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具体分割,完全平均分配几乎不可能,而这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
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回头再看朱某与阿丽的离婚案,当事人之一朱某在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半年时间里,未经女方同意,陆续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彩票,且未产生任何收益,其行为直接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应对这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北仑法院的法官在调解此案时,明确向其指出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必须承担的后果。朱某自知理亏,同意离婚,同时答应对阿丽在经济上进行补偿。之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为夫妻共同所有、价值40万元的房屋产权,在两人离婚后归朱某所有,朱某补偿阿丽房屋差价30万元,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感情面临危机,经常发生其中一方提前偷偷转移财产,企图因此而获得更多利益的情况,而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隐藏财产或伪造债务的现象更为常见,这在实际上损害了对方的切身利益。针对以上情形,原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典》实施后正式废除)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实际上,除了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举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因转移财产不成,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在原《婚姻法》中,对此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具体到阿丽的离婚案,朱某虽然存在故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但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是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根据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作了更有针对性、更为合理的调整,不但拓展了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适用的时间节点,还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即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规定既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遏制夫妻一方隐藏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行为。
鄞州法院基层法庭的一位法官介绍了其曾审理过的一起离婚案:高某以丈夫出轨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高某向法庭提供了房子等固定财产的数据,但对于家庭的现金情况,双方的分歧很大。高某称,在半年前,家里还有至少13万元存款,但现在只有8万多元了,家里不存在突然增加的开支,唯一的可能就是丈夫三个月前与朋友去澳门时赌博输了钱。高某因此表示,丈夫因赌博随意动用家庭财产,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高某的说法虽然符合情理,但由于男方竭力否认,加上当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惩处规定,法庭只能进行调解,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男方才同意在财产分割时作了一点点“让步”。这位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如果放到现在,因为有《民法典》相关规定作支持,即使男方不愿意,法庭也完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让其承担因赌博损害对方利益的法律责任。
基层法庭每年要审理大量离婚案,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争议最大、最具普遍性的一个问题,《民法典》新增关于如何处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不仅为如何解决具体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依据,还具有引导和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撰文/牧野 北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