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继谭维维之后,歌手汪苏泷也因演唱《康定情歌》被诉至法院。消息一出,网友议论纷纷,或支持维权,或持质疑态度。
近些年,随着版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因演唱民歌引发的版权纠纷不绝于耳,多半是民歌的收集整理者或其后人对此主张版权,认为演唱者未经许可表演了这些民歌。那么,民歌的收集整理者是否对其收集整理的民歌拥有版权?如果有,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民歌,一般来说是指在民间流传的带有各民族风格特色的歌曲,是每个民族劳动人民的传统歌曲。这些歌曲没有曲谱,没有录音,几乎都不知道谁是曲作者,谁是词作者,而是以口头传播,一传十十传百,一代传一代地流传。老一辈音乐家对这些流传在民间只能以口相传的民歌民谣做了收集(记谱)、整理(改编),使这些民歌能以曲谱的形式公之于众,并被歌者演唱,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原来的传播范围。
收集,是指对民间流传的歌曲进行的记谱工作,将民间歌手演唱的歌曲记录成曲谱。这种情况下,记录者只是以文字或符号记录了别人表演的作品,在记录中也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故对其记录的作品并不享有版权。
整理,是对其收集或别人收集的民歌进行简单修改(如果大幅度修改,可能就不是原来的民歌,而是以民歌为素材创作的新作品了),这其实是改编。民歌的版权纠纷应该都是这种情形。
在歌曲被固定(曲谱或录音)之前,民歌只能是一代代地以口相传,这种流传形式决定了歌曲内容的不固定性,无论是歌词还是旋律都会不断地发生变化。
以《东方红》为例,最早是流传在陕北地区的《麻油灯》,有两三个歌词不同的版本,但旋律基本相同。后来变成了《骑白马》,歌词版本更多,旋律也有变化。再后来,李有源套用《白马调》的旋律填唱了《东方红》歌词第一段,流传中又由诗人公木填了第二段歌词,张松林填了第三段的词,即现在的《东方红》。
这些变化,恰恰反映了民歌在流传中不断被改编的特点,自由修改、任意演唱,任何修改者都不能阻止后人修改。即便在今天,也应该是一样。改编者无权阻止他人的改编。
从版权角度观察,民歌的改编者并没有创作出完整的全新作品(否则也不是世代相传的民歌了),只能对其有独创性改编的“部分”(乐句或小节)享有版权,不能延伸至非其改编(创作)的部分,即不能对整个作品享有版权。
与笔者听到的毛云刚老人(跑马山溜溜调传人)演唱的原作品(早于曲谱版本)是相同的,说明这两句并没有被改编。
▲原告王海成、王平与被告汪苏泷、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上面提到民歌的改编者对其有独创性的改编的部分享有版权,这里有个重要条件,即享有版权的改编必须是有独创性的改编,如果改编仅仅只是与原作品不同而并不具有独创性,这种改编也不享有版权。
前面说过,民歌的改编不可能是整体的大幅度重新创作,一旦整体都发生了变化就不是民歌了。所以,民歌改编者只能修改部分乐句或小节,以保留民歌原来的基本特点,其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只能限于其修改的乐句或小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修改了乐句或小节,也不是改了就有版权,还要看修改的乐句和小节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是简单地看与原乐句或小节是不是不同。
用版权术语来说,修改的部分与原作品对应的部分是不是脱离了“实质性相似”,如果修改的部分与原来的部分虽然不完全相同,但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版权仍归属原作品(如果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则版权也属于公有领域)。
讨论音乐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就离不开音乐语言的特点。在音乐语言中,有一个重要的表达方式——变奏,对乐句进行变化,但本质上仍然是原来的主题表达。如加花变奏、装饰音变奏、主题变奏等等。
在上例的改编中,尽管乐句与原乐句表面不一样,音乐表达是一样的,是对主题进行了加花变奏。这种改编就不可能享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