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给嫌犯戴戒具致其跳楼身亡 两公职人员获刑

  黑龙江两名公职人员曲某、侯某,因在执行看管任务过程中未及时给嫌犯王某戴戒具,导致王某跳楼自杀身亡。

未及时给嫌犯戴戒具致其跳楼身亡 两公职人员获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王某因感情纠纷在鹤岗市绥滨县将王玉晶杀害,后王某自杀未遂受伤,被送往绥滨县人民医院治疗。

  次日,绥滨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并抽调干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执行看管任务。同年11月6日17时许,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被告人曲某与巡特警大队辅警被告人侯某在对王某执行看管任务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王某如厕后自由活动期间未给王某戴上戒具,曲某擅自让侯某离岗外出吃饭。王某趁曲某单独看管时跳到病房窗台上,打开窗户跳楼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高坠致下腔静脉根部、肝脏及脾脏破裂出血死亡。案发后,案发后,被告人曲某补偿王某家属人民币250000元,取得王某家属谅解。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曲某、侯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侯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看管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曲某、侯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被告人曲某主动补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曲某、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10月31日,“安徽男子看守所内死亡案”有了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死者申友证的家属经过多次申请,最终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友证77岁母亲生活费合计40万余元。

  申友证的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5月31日法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也认定了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家属希望能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已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控告信。

未及时给嫌犯戴戒具致其跳楼身亡 两公职人员获刑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安徽阜阳男子申友证在关闭自家棋牌室近3年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一个月后,家属收到其在阜南县看守所“心梗死亡”的消息。

  在被羁押期间,申友证曾告知会见律师诉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病情很严重”。申友证家属委托律师两次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均未予以回复。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质疑申友证发病去世当天,阜南县看守所耽误了8个小时的救治时间。据周兆成介绍,监控显示,2019年4月28日上午7点33分,申友证开始发病,而当日下午申友证突然倒地,有人进来将其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的时间为15点28分,在这8个小时内,看守所医务人员仅进行过不足3分钟简单治疗。

  据阜南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显示,申友证被送至医院时全身湿凉,各项生命体征消失,说明其在阜南县看守所时已经死亡。《申友证死亡调查结论》认定“申友证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6月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二次鉴定意见通知书。意见书内容显示,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随后,申友证家属将阜南县公安局起诉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侵权损害费用,2020年8月4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驳回申振的起诉。

  2020年6月22日,申友证家属曾向阜南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阜南县公安局与阜南县看守所未予回复。同年9月15日,申友证家属再次向阜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亦未作出复议决定。2020年11月25日,申友证家属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224万余元国家赔偿。

未及时给嫌犯戴戒具致其跳楼身亡 两公职人员获刑

  根据申友证家属提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2021年5月31日,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在30天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友证77岁母亲生活费合计40余万元;驳回死者家属其他赔偿请求。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如下。本案中,申友证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后又转移至阜南县看守所,因此阜南县看守所对申友证有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在申友证突发疾病时应积极及时救治。

  该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务人员延误时机,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看守所应对驻所医生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鉴于生病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的延误和救治方案错误行为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申友证发病紧急严重程度、驻所医生救治时间、转院时间及死亡时间,酌定赔偿义务机关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者申友证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问题。申友证母亲季某已经77岁,不具有劳动能力,阜南县公安局应当支付季某生活费。按照2020年阜阳市颍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计支付5年,季某共有6名子女,申友证应承担的份额1228元。5年期满后,阜南县公安局根据季某生存状况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季某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

  申友证的儿子申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父亲去世距今已2年有余,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当地公安和检察院一直与家属洽谈和解的相关事宜,“如果说和解的话赔偿金额会更大,但我们不同意,因为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就是想得到法院依法裁决的结果。”申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家属在今年6月拿到决定书之后,就向阜阳市检察院和阜阳市纪委监委邮寄了控告信,希望能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启动追责程序。”目前,家属没有收到回复消息,也暂未收到国家赔偿款。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要求阜南县公安局按过错比例赔偿。同时法院支持了阜南县公安局支付申友证生前扶养的人季某的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感谢阜阳中院能够本着对生命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作出该判决。”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从法律上认定了看守所消极履行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导致损害结果也应该予以赔偿。这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法律实践上的进一步完善。也能够督促看守所或监狱等羁押场所必须加大管理,一定要积极履行对被羁押人员安全保障义务。”周兆成律师认为,法院对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予以了支持,对死者申友证家属也有所抚慰。该赔偿决定书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