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等机构均在列。
其中,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78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公布的信息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售汇业务,未按规定采集必要信息等行为,违反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人民币278万元。
对此,财付通回应称,针对2019-2020年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付通已第一时间制定了改进计划,并逐项落实,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后续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
财付通成立于2006年8月25日,注册资本10亿元,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持有财付通95%股份,马化腾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财付通约54.29%股份。
作为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主要为微信支付、QQ钱包提供安全的底层技术支持,帮助线上交易双方完成支付和收款,结合不同行业特性提供快捷支付、余额支付、分期支付、委托代扣等多种支付产品。同时,平台还提供资金结算解决方案、理财等服务。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公布2020年底最后一批行政处罚信息,腾讯旗下支付机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8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没876.57万元。
财付通涉及的具体违法违规包括:1、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2、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3、违反条码支付业务限额管理规定;4、违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5、未备案开展条码支付业务;6、未按规定时间保存交易验证记录;7、未能如实提供调查材料;8、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资质审核制度。
当时,时任财付通风控总监周治明、腾付通内控合规部负责人刘京霖也被罚。财付通风控总监周治明因对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
2019年,财付通也曾领到较大额度的罚款。当时,人行深圳中支对财付通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处罚款149万元。其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支付结算管理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制度。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公布的信息显示,此次被罚的还有中信证券、农业银行、深圳农商行等,其中,中信证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罚101万,并被没收违法所得81万元。
具体来看,中信证券因存在QDII超额度汇出,国际收支统计漏申报,B股客户非同名账户取款,H股募集资金境外专用账户超范围使用,B股保证金账户超范围支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迟报,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银行间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六条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1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101万元人民币;对责任人韩某警告,罚款8万元人民币。
深圳农商行因存在违规办理一般贸易项下付汇业务,违规办理个人超限额提钞,违规办理个人收付汇及结汇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104万元人民币。
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因存在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责令该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89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55万元人民币,对责任人区某警告,罚款1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