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山西女孩小清怀孕后,被丈夫家暴致流产。她没有想到,丈夫的脾气更加暴躁,开始用烟头烫、皮带抽、钳子夹等方式,拿起什么就顺手用来殴打她,甚至当着她父亲的面也是如此。
一天晚上,在被丈夫殴打后,怀孕五个多月的她感到腹中胎动剧烈。然而,丈夫的施暴仍未结束,他看到顶门的一根六棱钢钎,便随手拿起,朝她打过来。
11月2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起诉书。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
该起诉书显示,1995年3月,当时年仅15周岁的小清,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某村庄与白某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
婚后两个多月开始,白某会因为生活琐事或者心情不好等,不定期家暴小清,从巴掌扇到拳打脚踢,甚至将怀孕的小清打到流产。
之后白某脾气更加暴躁,开始用烟头烫、用三轮车废弃皮带抽、用钳子夹等方式,变本加厉对她施暴,常常拿起手边物件随手就打,甚至在小清父亲面前打她。
悲剧降临在1998年7月28日的晚上。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当时已怀孕五个多月的小清被白某殴打后,感受到腹中胎动剧烈。没有消气的白某随手拿起顶门用的六棱钢钎打过来,出于对腹中胎儿的保护,她出其不备,突然发力夺过钢钎。白某被绊倒在床上。
小清知道丈夫爬起来还会继续打她,出于恐惧、害怕和对生活现状的绝望,她用手中钢钎朝白某的头部猛砸下去,直至白某不再动弹。
次日凌晨,她带走自己的衣物和家里的现金,锁好家门,去和父亲告别。她将自己的衣物留在父亲家,并告诉他自己杀了白某。这之后她离开保德县,一路忍着腹痛逃到西安,腹中胎儿再次流产。
为求生计,她隐姓埋名,先后在西安、成都、重庆打工为生。2020年4月14日16时20分许,她在重庆市某高速收费站广场向保德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8日,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小清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保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到案后,小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在被其丈夫用六棱钢钎殴打时,为保护腹中胎儿开始反抗,趁白某某不备时抢夺钢钎,并击打白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想要与前妻重修旧好的执念,见其另有所属后的愤怒,让江西男子李某失去了理智。他将七岁的女儿托举在阳台外侧,威胁妻子当众跪下并录制视频,还要让妻子男友和女儿互换。经警方和消防人员的全力配合,最终男子被成功控制。
11月24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事件的起诉书,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8日,李某与前妻登记结婚,九个月后,二人的女儿出生。2018年12月21日,二人离婚。之后,李某与前妻一直有感情纠葛,多次与其谈起复婚。
今年6月3日,前妻去了杭州。刚走一天,李某就与前妻联系,但一直未联系上。第二天7时许,李某为了逼迫前妻与其联系,发视频威胁前妻,说要和女儿一起跳楼自杀。前妻因人在外地,担心女儿的安危,立即向抚州市高新区金凤路消防救援站和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西派出所报警。
李某发完视频后不久,发现楼下有接警后赶到的民警,遂站在阳台内,用双手穿过女儿的手臂托举,将女儿放到阳台外侧晾衣架正下方的墙壁外延处。
民警、消防人员及李某的母亲、姐姐对李某进行劝导,李某不听,继续将女儿放在阳台外侧,阻止民警和消防人员救援,同时不停地拨打电话对前妻进行恐吓,要求前妻尽快出现。
直至11时许,前妻到达现场。李某见状朝前妻喊话,并将一台ipad从阳台扔至楼下,要求前妻用ipad录制视频,接着要求前妻跪下,前妻按要求照做。李某看见后将女儿抱回至阳台内。
李某又要求前妻将现任男友叫到场,由他和女儿互换,前妻答应,假装打电话给男友以此吸引李某注意力,消防人员从五楼窗户借助绳索降至阳台,同时在室内的民警冲出将李某抓获,将女儿救出。
今年6月6日,因涉嫌绑架罪,李某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6月18日,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临川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近日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张培娥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张培娥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主审法官张培娥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时喝了点酒,也没意识到这是犯罪,通过张法官的释法明理,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一定改过自新”。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