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成A股“高危职业”:8天24份辞呈,有独董要求上市公司尽快披露辞职事宜

  “所以我已经不当独董了,到期后全部卸任,不是开玩笑,(康美药业)独董要承担上亿的连带责任,这谁受得了?”说起独立董事职务面对的风险,曾在几家上市公司担任过该职务的陈波(化名)叹道。可能是对几位同仁的遭遇心存畏惧,他重复了好几次,“不是开玩笑”。

  不止陈波,连日来,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金花股份独董张小燕辞职心切,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尽快披露辞职事宜”。

独董成A股“高危职业”:8天24份辞呈,有独董要求上市公司尽快披露辞职事宜

  采访中,也有不少人坦言,独董这个活儿越来越不好做了。“康美药业的教训太惨痛了,给证券市场上了很深刻的一课。”对此,东莞市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李军印如是评价道。

  实际上,自2001年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董以来,独董受上市公司造假等牵连,受到证监会或是地方证监局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处罚金额通常不高,往往在3万元~15万元以内。

  同时,此前也有个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法院的判决中,独董同样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金额远未及此次康美药业集体诉讼的结果,且此次,独董们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独董这一职务,正变得越来越危险,记者统计发现,在康美药业独董被判罚一事后,A股独董离职数量同比、环比均有所增加。同时,独董“不香了”,正如陈波所言,“现在已有些上市公司,聘请独董还要找关系,请都请不来,好多人都不愿意当了。”

  根据该案民事判决书,除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等需要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外,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5名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根据判决,康美药业案的赔偿金额达到24.59亿元,有律师表示,连带赔偿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决定向独董主张赔偿对应比例的金额,按照5%比例计算,独董要承担的赔付款也是上亿元。与巨额赔偿相比,独董拿到的薪酬就有些寒碜了——上述的5名独立董事中,江镇平独董年薪约7.1万元,其余4人出任康美药业独董的年薪,也仅十万元左右。Wind数据显示,以2020年度数据为例,除个别上市公司愿意给独董开出百万高薪外,六成A股独董能拿到的年薪也就是4万元~10万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近来,A股上市公司出现独董“辞职潮”,从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到11月19日的短短8天时间内,已有22家上市公司的24名独董相继辞职。

独董成A股“高危职业”:8天24份辞呈,有独董要求上市公司尽快披露辞职事宜

  辞职原因是什么?在公告中,最常见的是“个人原因”,占比达66.67%。其余还有“连任时间满六年”、“任期届满”甚至“行政处罚”等原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了过去三年(2018年~2020年)时间同期(11月12日~11月19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情况。结果显示,2020年同期共有12家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共计10名独董辞职(其中一人同时是4家上市公司独董);2019年同期共有12家上市公司的12名独董辞职;2018年同期共有9家上市公司的10名独董辞职。

  可以看到,近期内出现独董辞职数量已创下四年内同期新高,宣布有独董辞职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达往年同期的2倍左右,辞职独董的数量同样如此。

  那和今年其他月份相比,近期独董的辞职数量是否超出了平均水平呢?记者又统计了今年8月、9月、10月相同日期(12日~19日)的独董辞职情况。8月同期,共有9家上市公司11名独董辞职;9月同期,共有13家上市公司的13名独董辞职;10月同期,共有14家上市公司的15位独董辞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和往年同期相比,还是和今年其他月份相比,康美案之后上市公司独董辞职的数量都显著增加。

  当然,这一数量的提升或许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并不能简单地把原因归纳为“独董们被康美案的判决结果吓到了”。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康美药业案只能算是证券集体诉讼制下独董须承担巨额赔偿的第一案。在A股市场上,早有独董因为上市公司造假,而遭遇投资者索赔的先例。

  例如,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记录,投资者朱芝兰因与众和股份等虚假陈述责任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独董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三人也受到牵连。该案件中,法院一审认定,众和股份需支付赔偿款98.19万元,而三名独董分别在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记者也查询到,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有独立董事被判罚承担对应10%的补充赔偿责任;也有董事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是单一投资者诉讼,因此赔偿金额并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相关案例中,多数法院对于独立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往往都比较克制,更多倾向于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康美药业案中,五名独董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比此前多数法院判决独立董事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都要更重。” 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林思哲律师解释道。

  记者也发现,在上述众和股份的诉讼裁决中,法院也就三名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展开讨论,法院认为,独董不同于内部董事,其作为公司外部人士及兼职人员,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基于独立董事的以上职能定位、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以及信息获取的先天性不足考虑,其往往不可能全方位地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因此主观上不具有信息造假和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

  《每日经济新闻》曾在今年7月推出《独董大数据》报道,记者梳理了最近1年时间来独董受到处罚的记录,发现共有60名独董被罚,罚款总额为476万元,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对110名独董作出了纪律处分。不得不说,与以往对比,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下,独董们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初衷,是通过在上市公司的治理层面引入独立于公司内部董事的外部董事,排除经营者对公司的不当控制,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介绍道。由此可见,独董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长久以来,独董一职常被诟病“既不独立,也不懂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赖俊分析,部分上市公司经营者及独立董事本人对该制度的性质存在认识不足的情况,“为了达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从形式上设立独立董事,却未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出现了独立董事不独立,或者独立董事行权障碍,拿钱投票‘随大流’等情形。”

  赵宇对独立董事制度有深入研究。在他看来,实践中独立董事多为兼职,参与公司决策治理的时间和精力常常不足,同时,独立董事实际很难全面及时地掌握公司相关信息,作出的决策往往缺乏依据。

  以陈波为例,他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也曾在3家上市公司中出任独董,采访中,他介绍,除了平时参会投票等外,他也需要去实地考察项目,他未透露自己如何平衡不同工作上的时间与精力,不过,他也承认,上市公司要造假,独董很难通过财报等数据去发现问题。

  “质疑是很难的一件事情,你根本发现不了,投行都发现不了,你一个独董能发现?因为你本身对公司情况都不是太了解,怎么可能通过财务报表发现他哪里有假?”陈波说道。

  陈波的诉苦并非一家之言。记者查询了多份证监会针对不同上市公司造假而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独董们提出的申辩理由通常是“已勤勉尽责,但正常履职难以发现财务数据造假”。

  例如,在乐视网造假案中,涉事的签字独董为曹彬、朱宁以及沈艳芳,三人均申辩称任职期间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其中朱宁还提及,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不知悉乐视网虚构业务事项,个人履职难以发现告知书违法事实。同时,曹彬、朱宁还表示,相关证券公司、权威新闻媒体均对乐视网经营模式高度评价,“有充分理由相信乐视网披露的业绩与客观相符”。

  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独董的聘任制度也是重要原因。“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通常由大股东和董事会制定,内部董事较大程度上掌握着独立董事收入的多少,这也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赵宇说道。

  陈波也坦承,在履职中很难做到真正独立。“A股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往往很高,这就导致大股东要通过某个议案,作为独董,你能不通过吗?说白了,你都是他聘请的。”

  简而言之,在陈波看来,时间精力不足、财务专业能力有限是独董很难发现上市公司问题的客观因素,而“拿人手短”也在一定程度上让部分独董失去独立性。

  不过,若以上述理由为独董无法“勤勉尽责”开脱,则独董一职似乎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记者注意到,证监会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多次强调,独立董事履职具有独立性、过程性、积极性、有效性的特点和要求,其职权本质上是一种“监督权”,不知情、未参与、任职时间短、无相关职业背景、未召开董事会、信赖中介机构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其实在几年前,大家都在讨论了,也有提出一些建议,希望监管层对独董责任的认定,不要要求太高,或者是说有一些救助性的东西,希望整体的独董管理制度能够更完善一些。”有上市公司高管向记者透露,部分上市公司对独董提出的诉求,也存在支持不足的情况,独董一般也只通过参会去了解公司,“参会时间很短的,特别是在审年报的时候,数据量又大,很难发现问题。”

  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陈波出任独董挑选上市公司的“标准”是:首先评估公司有没有问题、会不会出问题;其次看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是否靠谱。“这是基本的判断,如果觉得不靠谱,肯定不能去当,再高的薪酬也不能当。”陈波说道。

  而上述高管总结称,独董在选择上市公司时考量因素还包括上市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参会是否方便、企业基本面、所处行业情况等,“还会见见实控人,跟实控人聊一聊,看看双方之间的默契度、配合度等。”

  在首先保证“独善其身”的考量下,在康美药业独董被判罚承担过亿赔偿连带责任后,A股出现“独董离职潮”也就不难理解。

  据上述高管介绍,上市公司聘请独董分为两个阶段,IPO前一般会在法律、财务、行业三个方面各匹配一名独董,但企业上市后,独董的聘任,就偏向于为了符合规则要求,要配备这样的职位。

  “现在已经很多人不愿意当独董了,(上市公司)聘请一名独董都要找关系,都要找自己关系好的。康美这个事出来之后,更没人愿意当独董了。”陈波如是说道。而上述高管也表示,对于常规的上市公司而言,独董还比较好聘请,但若公司曾被ST,或是收到监管函的处罚,聘请独董就会难得多。

  作为东莞上市公司协会的秘书长,李军印对于“独董聘用难”的问题更有发言权,他指出,确实存在这样的困难,“当然这里面,一跟储备有关系,二跟互信度有关。比如我要请某一方面的人,但是跟他都没有打过交道,都是请一些朋友或同行去做一些介绍,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度,所以不容易请。”

  在“离职潮”出现的背景下,以后上市公司是否会更难找到独董?多位人士分析,往后,于上市公司而言,聘请独董的难度将继续加大,于独董们而言,出任、签字也将更加谨慎。

  “可以预见,今后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接到任职邀请时,必然会更加审慎地考虑自己是否能够真正胜任工作,在具体的履职过程中也会更加审慎地发表意见,尤其是在发表意见之前,会更加主动地关注和获取合理决策所需的必要信息。”赵宇指出,同时,独立董事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也必将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决策和发表意见的过程中更加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李军印则分析称,未来“请独董”可能会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一些市场形象比较好、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发展、治理水平比较好的公司,会有很多人愿意去当独董。但是那些业务发展一般、市值比较低、甚至受过处罚或者是有潜在业务风险的公司,将很难请到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的独董。

  李军印进一步指出,在两极分化的背景下,一些公司可能会走入另一种极端,出现新的乱象,即公司随便请一个“凑数”的独董,不太关注独董的专业背景以及他们对公司的参与度如何,只要愿意当,愿意配合公司签字就可以。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独董难聘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在提出解决方案。例如李军印所在的东莞市上市公司协会,便正在搭建“独董库”,为上市公司及独董之间搭建桥梁。

  “把现有的独董,或是认为适合当独董人才纳入人才库当中,有人自荐的话也会纳入,给上市公司一些选择,我们作为上市公司协会在独董与上市公司充当‘联系人’角色。”据李军印介绍,目前,东莞市上市公司协会的独董人才库(第一期)搭建已接近完工,“里面有好多独董资料,已经建得七七八八,还在不断补充。”

  从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民事诉讼案例来看,当前A股上市公司独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而独董制度如何优化,也是各类参与者及学者们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前,就有人大代表提交《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统一选聘和授薪的建议》,提出“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作为第三方,统一选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授予薪酬”。

  陈波的观点与上述人大代表类似。在出任几家上市公司独董后,他得出的结论是,独董由上市公司聘任并授薪,而就A股上市企业而言,大股东或是实控人的持股比例一般很高,这就导致所谓“上市公司聘用”,说到底是“大股东聘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独董很难代表中小股东去与大股东抗衡,真正行使独董的权力。

  作为律师,赵宇及赖俊也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和选任机制的建议。赵宇还进一步建议“可以考虑将委任和罢免独立董事的权利赋予中小股东,提高独立董事选任的公开性。”

  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证监会回复称,该意见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但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此外,记者综合上述专家、律师的采访中,提出的建议还包括确立更为具体可行的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技能的强化和考核,完善独立董事任职的激励与惩戒制度,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层面已经注意到包括独董在内的董监高的履职风险。因此,自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行,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强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记者在见微数据以“责任险”作为标题关键词搜索,查询2000年1月1日至今的A股上市公司公告发现,共有319条上市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其中有278条发布日期均在2020年3月1日后。李军印也表示,近期,出任上市公司独董的人士,可能就会关注上市公司有没有董监高的责任险。

  在“辞职潮”涌现的当下,“独董,别走”已经成了很多上市公司想要喊出的话。如果说独董“用工荒”是一个伪命题,凑数的独董并不难找,那么“招不到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独董”或将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未来面对的困境。

  这背后,不仅体现着部分公司的人脉资源储备不足和渠道匮乏,还深层反映了上市公司层面的治理水平、治理结构问题。对独董来说,必须要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对上市公司来说,也要给独董充分的空间,不能把其架空,当成“花瓶”。

  足够重的教训,才能够给人警醒,引导整个独董生态向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只有始终铭记设立独董制度的初衷,让独董“既独立,也懂事”,才能让整个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