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4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即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我省于20xx年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全省河流水质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实现了“辽河摘帽”。国家“水十条”颁布之后,鼓励各省实施河流生态补偿机制。为促进全省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故修订出台了《补偿办法》。

  《补偿办法》共计17条,适用于我省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凌河、鸭绿江的干流及其支流和入海诸河。明确了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凡跨市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上游市对下游市给予超标补偿,其中入省河流断面由省政府对下游市给予超标补偿;支流入河口断面和入海口断面当月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补偿。省统筹补偿金优先用于对入省断面的超标补偿,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

  据辽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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