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以下第一范文网小编为你带来20xx党员学习材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xx党员学习材料篇1
《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只有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真正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
《条例(试行)》规定了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表等6类主体的监督职责,初步勾勒了党内监督体系框架。但从党的以来巡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被查处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看,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主要是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不明晰,监督主体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顺;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强调不够,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缺位;没有明确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也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保障不够,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解决上述问题,不能零敲碎打、搞碎片化修补,必须统筹考虑、强化整体设计,形成协调配套、系统集成的党内监督体系。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体现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体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每个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既有开展监督的权利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以及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在主动开展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二是坚持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并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工作的领导。三是坚持机关专责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并落实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四是坚持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都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五是坚持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六是坚持党员民主监督。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还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xx党员学习材料篇2
《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人政治本色。”这对新形势下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自我约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基本规范,体现了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
我们党需要自我净化、自我革新,党的领导干部同样需要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组织者,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周边、影响社会,理应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党员群众当好旗帜和标杆。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需要日积月累的终生努力。党的领导干部只有注重自我养成、强化自省自律,不断改善自己的作风和形象,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更好地承担起肩负的历史使命。
全面从严治党,要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严起。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的6项基本条件,其中就要求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中国传统文化也历来把自律看作做人、做事、做官的基础和根本。党的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都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党性上的集中“补钙”和“加油”,引导其更加自觉地强化自我监督。党的领导干部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
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自我约束,就是要不断改造提高自己,常扫心灵灰尘,常清思想垃圾,随时准备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党中央看齐,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抵制和纠正“四风”问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员标准和党的干部条件要求自己,带头践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廉洁自律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加强党性修养和品格陶冶,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永葆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要把反腐倡廉当作政治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及时提醒纠正他们身上的错误言行。要主动听取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善于在接受批评中成长进步,做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越是党龄长、职务高、成绩大,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自我监督上发挥好“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
20xx党员学习材料篇3
《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吸收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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