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接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上)

9  饰面板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石板安装、陶瓷板安装、木板安装、金属板安装、塑料板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4  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9.1.3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

    2  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9.1.4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龙骨安装;

    3  连接节点;

    4  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  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板面积每30m2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9.1.7  饰面板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2  石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2.1  石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2.2  石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3  石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4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石板工程,石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石板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外墙石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9.2.5  石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石板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9.2.6  石板填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石板安装工程,石板应进行防碱封闭处理。石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8  石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2.9  石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9的规定。

表9.2.9 石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9.3  陶瓷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3.1  陶瓷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3.2  陶瓷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3  陶瓷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陶瓷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4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陶瓷板工程,陶瓷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陶瓷板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9.3.5  陶瓷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9.3.6  陶瓷板填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7  陶瓷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表9.3.7  陶瓷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9.4  木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4.1  木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木龙骨、木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4.2  木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4.3  木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9.4.4  木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5  木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4.6  木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6的规定。

表9.4.6  木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9.5  金属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5.1  金属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5.2  金属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5.3  外墙金属板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接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5.4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9.5.5  金属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5.6  金属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5.7  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5.7的规定。

表9.5.7  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9.6  塑料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6.1  塑料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6.2  塑料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6.3  塑料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9.6.4  塑料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6.5  塑料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6.6  塑料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表9.6.6  塑料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0  饰面砖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饰面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外墙饰面砖施工前粘贴样板和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10.1.3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

    2  水泥基粘结材料与所用外墙饰面砖的拉伸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饰面砖的吸水率;

    4  严寒及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饰面砖的抗冻性。

10.1.4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基层和基体;

    2  防水层。

10.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砖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砖面积每30m2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砖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10.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在待施工基层上做样板,并对样板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规定。

10.1.8  饰面砖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0.2  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2.1  内墙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0.2.2  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2.3  内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拍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2.4  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应无裂缝,大面和阳角应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0.2.5  内墙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10.2.6  内墙面凸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7  内墙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8  内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表10.2.8  内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0.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3.1  外墙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0.3.2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3.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伸缩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4  外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10.3.5  外墙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0.3.6  外墙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10.3.7  饰面砖外墙阴阳角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3.8  墙面凸出物周围的外墙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9  外墙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0.3.11  外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表10.3.11  外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1  幕墙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玻璃幕墙包括构件式玻璃幕墙、单元式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玻璃幕墙。

11.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热工性能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抽查合格证明;国家批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检验报告;

    5  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检验报告;

    6  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检验报告; 

    7  注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检测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组件和面板的加工制作检验记录;

    11  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2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3  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11.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严寒、寒冷地区石材、瓷板、陶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冻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剥离粘结性试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  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5  防火、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6  铝材、钢材主受力杆件的抗拉强度。

11.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锚栓及连接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1.6  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11.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

11.1.8  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11.1.9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1.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11.1.11  幕墙的防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1.1.12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1.13  幕墙的变形缝等部位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1.2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2.1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

    3  玻璃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玻璃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托条;

    6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质量;

    7  吊挂在主体结构上的全玻璃幕墙吊夹具和玻璃接缝密封;

    8  玻璃幕墙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点;

    9  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10  玻璃幕墙防水效果;

    11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12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安装质量;

    13  玻璃幕墙防雷。

11.2.2  玻璃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表面质量;

    2  玻璃和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

    3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

    4  玻璃幕墙拼缝;

    5  玻璃幕墙板缝注胶;

    6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

    7  玻璃幕墙安装偏差。

11.3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3.1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金属幕墙工程所用材料和配件质量;

    2  金属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金属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6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7  金属幕墙防雷;

    8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9  金属幕墙防水效果。

11.3.2  金属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金属幕墙表面质量;

    2  金属幕墙的压条安装质量;

    3  金属幕墙板缝注胶;

    4  金属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5  金属板表面质量;

    6  金属幕墙安装偏差。

11.4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4.1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质量;

    2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石材孔、槽加工质量;

    4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5  石材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6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7  石材幕墙的防雷;

    8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9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10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

    11  有防水要求的石材幕墙防水效果。

11.4.2  石材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石材幕墙表面质量;

    2  石材幕墙的压条安装质量;

    3  石材接缝、阴阳角、凸凹线、洞口、槽;

    4  石材幕墙板缝注胶;

    5  石材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6  石材表面质量;

    7  石材幕墙安装偏差。

11.5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5.1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人造板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人造板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人造板材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6  人造板材幕墙防雷;

    7  人造板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8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9  有防水要求的人造板材幕墙防水效果。

11.5.2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人造板材幕墙表面质量;

    2  板缝;

    3  人造板材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4  人造板材表面质量;

    5  人造板材幕墙安装偏差。

12  涂饰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水性涂料包括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溶剂型涂料包括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交联型氟树脂涂料等;美术涂饰包括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

12.1.2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12.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墙面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涂饰面积每30m2计为1间。

12.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涂饰工程每100m2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2.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既有建筑墙面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溶剂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在用乳液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找平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找平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的规定;

    5  厨房、卫生间墙面的找平层应使用耐水腻子。

12.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为5℃~35℃。

12.1.7  涂饰工程施工时应对与涂层衔接的其他装修材料、邻近的设备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由涂料造成的沾污。

12.1.8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2.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2.2.3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2.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2.2.5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

表12.2.5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2.2.6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6的规定。

表12.2.6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2.2.7  复层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7的规定。

表12.2.7  复层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2.2.8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墙面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9的规定

表12.2.9  墙面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2.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3.1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2.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2.3.5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

表12.3.5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2.3.6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6的规定。

表12.3.6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2.3.7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2.3.8  墙面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的规定。

表12.3.8  墙面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2.4  美术涂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4.1  美术涂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4.2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掉粉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4.3  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2.4.4  美术涂饰工程的套色、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12.4.5  美术涂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流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2.4.6  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具有被模仿材料的纹理。

    检验方法:观察。

12.4.7  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2.4.8  墙面美术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8的规定。

表12.4.8  墙面美术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和织物、皮革、人造革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饰面材料及封闭底漆、胶粘剂、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13.1.3  软包工程应对木材的含水率及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3.1.4  裱糊工程应对基层封闭底漆、腻子、封闭底胶及软包内衬材料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裱糊前,基层处理应达到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粉化的旧墙面应先除去粉化层,并在刮涂腻子前涂刷一层界面处理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石膏板基层,接缝及裂缝处应贴加强网布后再刮腻子;

    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空鼓、酥松、裂缝和泛碱;腻子的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3MPa;

    6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标准第4.2.10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7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8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13.1.5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裱糊或软包面积每30m2计为1间。

13.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间,不足5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间,不足10间时应全数检查。

13.2  裱糊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3.2.1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13.2.2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3.2.3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应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距离墙面1.5m处观察。

13.2.4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2.5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表面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2.6  复合压花壁纸和发泡壁纸的压痕或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3.2.7  壁纸、墙布与装饰线、踢脚板、门窗框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与墙面上电气槽、盒的交接处套割应吻合,不得有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

13.2.8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13.2.9  壁纸、墙布阴角处应顺光搭接,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13.2.10  裱糊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2.10的规定。

表13.2.10  裱糊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3.3  软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3.3.1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3.2  软包边框所选木材的材质、花纹、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3.3.3  软包衬板材质、品种、规格、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面料及内衬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及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3.3.4  软包工程的龙骨、边框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13.3.5  软包衬板与基层应连接牢固,无翘曲、变形,拼缝应平直,相邻板面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横向无错位拼接的分格应保持通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3.3.6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需要拼花的,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软包饰面上电气槽、盒的开口位置、尺寸应正确,套割应吻合,槽、盒四周应镶硬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3.7  软包工程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3.3.8  软包工程的边框表面应平整、光滑、顺直,无色差、无钉眼;对缝、拼角应均匀对称、接缝吻合。清漆制品木纹、色泽应协调一致。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3.9  软包内衬应饱满,边缘应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3.10  软包墙面与装饰线、踢脚板、门窗框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交接(留缝)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3.3.11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3.11的规定。

表13.3.11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4  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固定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14.1.3  细部工程应对花岗石的放射性和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4.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1.6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和室内花饰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护栏、扶手和室外花饰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14.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2.1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2.2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2.3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2.4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4.2.5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2.6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2.7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4.2.8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2.8的规定。

表14.2.8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4.3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3.1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3.2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和窗台板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3.3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4.3.4  窗帘盒和窗台板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3.5  窗帘盒和窗台板与墙、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4.3.6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3.6的规定。

表14.3.6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4.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4.1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颜色、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4.2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4.3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4.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4.4的规定。

表14.4.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4.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5.1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14.5.2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4.5.3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5.4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5.5  栏板玻璃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4.5.6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4.5.7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5.7的规定。

表14.5.7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4.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6.1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4.6.2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6.3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6.4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6.5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6.5的规定。

表14.6.5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5.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15.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记录。

15.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5.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5.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标准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5.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15.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表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15.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标准第15.0.6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5.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5.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5.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附录,详见下图(略)

建筑验收之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