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丨宁夏规定:这9种费用,不得计入
5月1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宁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管办法》。
记者了解到,《宁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管办法》主要规定了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明确了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价内税金五部分构成, 规定了9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
分别是: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虽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其他不合理费用。
据介绍,《办法》的实施,为宁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供了依据,将强化成本监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规范化。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审核:马玲艳 刘沛昊
编辑: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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