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必须交流轮岗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玉)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日前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以骨干校长、教师为交流重点,建立并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必须交流轮岗(个别偏远农村地区、海岛学校无交流轮岗条件的除外)。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3年)应交流轮岗。

扩大优质师资交流轮岗范围,加大对超编学校和超编学科教师的交流轮岗力度。《实施方案》规定,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也可参加教师交流轮岗。此外,公费师范生服务期由10年改为6年,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公费师范生工作满两年后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其赴农村学校支教交流轮岗。

《实施方案》要求,区市县每年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总量应不少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总量的15%。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确定一次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学校、一般学校和薄弱学校,其中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30%。城镇学校或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5%,一般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实施方案》明确,城区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要调转人事关系,形成真正意义的“人走关系动”;以城带乡交流到农村学校或农村学校之间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可因地制宜,灵活管理,交流的时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作者: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