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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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15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我省近日印发《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能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标明“体育培训”字样或标明“游泳培训”“篮球培训”等具体体育项目培训字样。

《意见》中表明,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根据规定,培训机构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培训机构教材应在该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并由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还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措施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此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准入要求进行重新审批登记。(记者 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