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 分手后能要回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倪虹)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的50%房产份额。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赵女士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赵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王先生在明知赵女士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将房屋的50%产权办至赵女士名下。其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赵女士,但针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亦予以否认。在王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赵女士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而双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