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等地区“共同育儿假”正式入法,夫妻每年各10天假

  宁夏等地区“共同育儿假”正式入法,夫妻每年各10天假

  据悉,宁夏近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周文盈介绍,此规定旨在倡导夫妻共同育儿的社会理念,培育良好的家庭风尚,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和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按照宁夏之前的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此次新条例又为夫妻双方增加了10天共同育儿假,这在国内尚属首创。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0至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据了解,此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纷纷举双手表示支持.更多来自其他地区的网友纷纷表示希望能全国推广。

  拓展阅读: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在医疗期内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单位需要向职工发放工资.具体为: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