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撰写的生育儿童十条原则

  1.生小孩先天性侵犯人权,因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生人者经过了被生者的同意。

  2.繁衍是种族的共同义务,不是私人义务。整个人类种族暂不缺人,每个人完全没必要都履行造人的义务。

  3.养育儿童是种族的共同义务,不是私人义务,儿童应当由社群养育,以保证其所受的教育资源公平,生活背景相当。

  4.生造儿童者应当经过严格的身体检验,以保证其后代健康。儿童应当由经过专门训练和严格选拔的人养育,以保证使其健全发展。

  6.儿童养育者应当尽可能全职,至少在参与的期限内应当如此,以保证其养育质量。

  7.人人有义务接受培训,学习如何养育儿童。这些人可被保证在由于突发灾难导致人口骤减的时期,能够履行生育儿童的义务,但平常不需要真正参与儿童养育,真正需要参与者,应当接受进阶培训。

  8.真正参与儿童养育者,应当是经过自身的喜好认可而完全乐意参与的人。生造儿童者,也应当按照与此相同的原则。

  9.所有参与儿童养育者,其职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可供流动,可被分配到其他社群。

  9.养育儿童应当公共化,不论血缘亲疏,人人有资格参与其中。

  10.对于儿童公共养育,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和严格的监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