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高速上捅刺司机,“双相情感障碍”就是免死牌?

  9月8日,湖南临湘一名女子在乘坐出租车时突然持刀将司机脖子扎伤,接到报警后,女子被控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湖南女子高速上捅刺司机,“双相情感障碍”就是免死牌?

  出租车内安装的监控记录下了女子当时的危险行为,当时出租车正在高速公路上疾驰,这名身材偏胖的女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她偷偷地从挎包里掏出一把刀具一直握在右手上,反复观察车内和车外情况,突然调整坐姿,对着司机脖子就猛地刺了过去,受到惊吓的司机不停伸出右手阻挡,但是由于车子还在高速行驶,他还在注意车子行驶情况,女子则是不顾司机反抗更不看道路情况,疯狂的用刀扎司机脖颈部,司机脖子已经被她刺中好几刀。

  湖南女子高速上捅刺司机,“双相情感障碍”就是免死牌?

  若不是司机及时靠边停车选择报警,相信这名女子还会不依不饶地进行攻击,可以看到当时司机的上衣都已经被鲜血浸染,可见受伤还是比较严重的。

  知情人介绍,这名女子当天从长沙乘坐出租车准备前往武汉,当时两人在车上一直也没有过多的交谈,当车子行驶到京珠高速临湘段时,女子乘司机不备,突然对他进行捅刺,导致自己脖子被捅中数刀,失血量也挺大,正在医院接受救治,目前无生命危险,但受到巨大惊吓,仍然心有余悸。

  这名女子真是疯狂,竟然在高速公路上行刺出租车司机,这种做法是何其危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当时司机放开方向盘去躲避女子的攻击,那势必会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甚至还有可能因为车子失控对其他车辆造成影响,引发一系列严重事故。

  2022年1月7日,刘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引发争议。

湖南女子高速上捅刺司机,“双相情感障碍”就是免死牌?

  湖南女子高速上捅刺司机,“双相情感障碍”就是免死牌?

  小编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同。

  首先,双相情感障碍并不影响定罪,先来看一起类似案例。

  2019年5月24日,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某并尾随三人身后。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某身后往其颈脖部连刺数刀,将沈某某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某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显然,本案中的刘某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整的,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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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刘某的行为属蓄意谋杀未遂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是错误的。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首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次,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最后,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是不构成本罪的。如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故意杀人未遂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